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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

时间:2021-02-04 10:37:09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多少钱?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地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助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扩展阅读:

  典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要点

  一、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20XX年7月24日12时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医院的外科一区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胫牌故开放性骨折,又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

  同日下午一时许,经甲的亲属签字同意,乙医院为甲进行“清创术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经劝阻无效,在甲的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字据后,乙医院为甲办理了离院手续。

  20XX年8月1日上午10时25分,甲入住丙医院治疗。

  8月13日,丙医院为甲进行植皮手术,10月5日进行扩创,病灶清除、去除钢板、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发现甲的伤口内留有泥沙。

  20XX年10月13日,甲从丙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医院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医院为甲做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见到一块死骨。

  术后伤口愈合,甲与12月24日出院。

  20XX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医院。

  经治疗好转,甲与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经构成残疾。

  【裁判要旨】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同安医院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紧急状态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A医院就医。

  20XX年9月9日,甲乙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生育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并没有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治疗。

  甲交纳检查费5400元,与A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收费项目符合。

  A医院举证的20XX年9月9日的治疗记录单也记载拟治疗为ICSI。

  因此,综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两种治疗手段,其缴费行为应视为对两种治疗手段做出了选择。

  A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选择的确认。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治疗达成合意。

  A医院有义务采用该技术为甲乙治疗。

  义务人员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术操作,治疗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A医院应当对甲乙医疗费用的损失以及药品支出予以赔偿。

  三、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免除医院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为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加以证实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

  医院术前切除原告右侧卵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误以为摘除的是左侧卵巢。

  原告出院后,感觉症状不见好转,到医院复检时才发现病变卵巢并未切除,已构成对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

  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

  在手术前,医生有充分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基本案情】

  甲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XX年3月19日在A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中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

  术后第七天,甲复制了A医院的病历。

  20XX年6月5日,甲在B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经鉴定,A医院在对甲进行治疗的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损害参与度为50%,甲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裁判要点】

  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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