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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残疾补助金

时间:2021-02-04 10:39:3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如何领取残疾补助金

  如何领取残疾补助金?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如何领取残疾补助金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如何领取残疾补助金【1】

  江西省残疾补贴标准

  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全省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鼓励社会积极扶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江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七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八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九条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一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

  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发放

  第十四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含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与西部政策延伸县8:2、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6:4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

  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市、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

  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市、区)民政、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

  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各存一份;省、市、县(市、区)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以设区市残联为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所辖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省残联。

  各级残联要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残联、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当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残疾补贴标准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保障其基本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在监狱执行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即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实施。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组织。

  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

  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审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残联组织。

  通过审定的由残联组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低保证等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

  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等情况。

  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随低保相关待遇同步停止发放。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予以补助。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季或按月录入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省民政厅、省残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移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在出台后一个月内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浙残联教就〔2012〕8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 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料,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补贴。

  第三条 凡是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 补贴条件

  第四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为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而需要照护服务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违法犯罪,在监狱执行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即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认定,实行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组织第三方评估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可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估认定的办法认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主要是一级视力、二级精神、二级智力以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主要是二级视力以及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各级残联组织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制度,省残联、省民政厅将制定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

  照护服务费用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

  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三档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其中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随当地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而动态调整。

  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民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四章 补贴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应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其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二)初审。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进行核实,并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对通过初审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未通过初审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残联。

  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三)审核。

  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后,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合格的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审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残联组织。

  通过审定的由残联组织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户口簿;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补贴发放

  第九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应由残联会同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照料服务应明确标准,相关服务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照料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托(安)养照料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未达到规定照料服务标准的,应督促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整改的,取消照料服务资格;对于服务规范、绩效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

  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残疾状况等情况。

  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第九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予以补助。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季或按月录入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逐步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各级残联组织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省民政厅、省残联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移用省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不到位,不发或少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应在出台后一个月内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浙残联教就〔2008〕46号)及浙残联教就〔2012〕89号、浙财社〔201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如何领取残疾补助金【2】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

  一、制度内容

  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主要内容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两项补贴可同时享受的条件: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既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3、择高享受补贴的条件: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4、不能享受两项补贴的对象:①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残疾人;②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6、要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低保,进而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两项补贴制度带来的福利。

  注意:一个残疾人符合同时享受两项补贴条件的,应分别提出申请,要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中分别反映,分类别发放补贴资金。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申领流程:个人书面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民政窗口受理并初审(10个工作日内)→县级残联审核 (10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审定(10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账户。

  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自愿提出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 (街道办)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件,由乡镇 (街道办)残联、民政受理并初审。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交:

  ①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残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最低生活保障证

  ⑤填写《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属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提交:

  ①提供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填写《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属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

  注意事项:

  A、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B、递交申请材料时,最好带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如复印件不清楚,可以通过原件核对账号或卡号,以避免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转入账户。

  C、如个别残疾人因特殊原因(比如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使用他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领取补贴,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二)受理和逐级审核

  1、乡镇(街道办)残联、民政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证件和所填表格进行核实予以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中予以登记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当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初审合格材料由乡镇(街道办)残联、民政报送至县级残联进行复审,主要是审核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相关政策衔接。

  3、县级残联复审合格材料转交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相关政策衔接等进行全面审核审定。

  4、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

  A、乡镇(街道办)受理并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B、受理和初审应重点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C、申请时间的认定应为递交材料到受理窗口并正式受理的时间。

  D、应将初审结果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并声明初审合格只是初审结果,而不是最终审定结果。

  E、对递交材料有改动的地方应由递交申请材料人当场加盖指印。

  F、审核审批意见栏必须由审核审批人签署姓名及时间。

  G、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实行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

  三、咨询和监督投拆电话

  市残联:3245911 市民政局:3590255

  曾都区残联:3237223 随县残联:3339106

  广水市残联:6232145

  高新区残联:3286209

  大洪山残联:483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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