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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房补贴标准

时间:2022-10-05 17:25:5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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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房补贴标准

  江苏住房补贴标准

  江苏省2016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1】

  一、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规定:

  全省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规定标准高于我省,执行国务院规定标准。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51条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53条规定: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苏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出台【2】

  12月28日,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

  问:

  哪些人可获得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

  答: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级机关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过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问:

  住房补贴采取何种方式发放?

  答: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凡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累计发住房补贴。

  问:

  一次性发放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

  一次性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购房补贴。

  问:

  夫妇双方如何领补贴?无房职工怎么领补贴?

  答:

  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其已购公房面积数以产权证上数额为准。

  问:

  一次性发放补贴中有没有工龄补贴?

  答: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额按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00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问:

  是否能一次拿到全额补贴?

  答:

  按工作年限不同分三类情况:

  一、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

  二、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三、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问:

  逐月发放补贴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

  补贴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乘以住房补贴率,住房补贴率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超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而逐年调整。

  问:

  何时能领到补贴?

  答:

  《意见》出台后,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将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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