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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哺乳假

时间:2021-02-05 20:59:4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2017上海哺乳假

  2017上海哺乳假,应该善待每一位母亲,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7上海哺乳假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上海哺乳假【1】

  2017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哺乳假天数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2017年劳动法对哺乳假的新规定:产假哺乳假待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2017上海哺乳假【2】

  一、2017年上海产假新规定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取消

  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

  2017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7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新建生育假

  新的生育假奖励,产妇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假期?这个还未确定。但相关人员在记者的追问下,给出回应:“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就希望不会比原来的少。”“不会比98天加30天少吗?”“对”。

  这也就意味着,上海的产假将比原来的98天至少延长30天。

  四、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五、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017上海哺乳假【3】

  产假工资就是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1、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2、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天数享受情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小编不再赘述,下面主要来聊聊缴费情况如何影响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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