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2017年
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2017年,每一位母亲都应该受到保护,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2017年,欢迎阅读!
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2017年【1】
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
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北京没有哺乳假,只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说每天可以少上1小时班。
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2017年【2】
2017年北京市哺乳假最新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婴儿满1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无明确延长时间规定)
3、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2个月;
工资待遇: 因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延伸阅读
北京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待遇等详解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育假、护理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1、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工资待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休奖励假(30天)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产前假】
1、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北京市无明确休息时间的规定)
工资待遇: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工资正常发放。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待遇: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保胎假】
北京市无单独保胎假规定,故按照国家规定如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工资待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2017年【3】
哺乳假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工资及放假时间: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6、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北京哺乳假国家规定】相关文章:
哺乳假申请书 职工哺乳假申请书06-08
河南哺乳假规定10-01
哺乳假的请假条07-02
哺乳假申请书07-22
哺乳假请假条11-11
哺乳假申请书03-31
哺乳假的请假条12-29
哺乳假的申请书12-24
女职工哺乳假延期规定02-13
精选哺乳假请假条三篇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