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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哺乳假

时间:2022-10-05 18:28:46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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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哺乳假2017年

  北京哺乳假2017年,北京哺乳假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北京哺乳假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北京哺乳假2017年【1】

  今年起,两孩政策全面实行,北京如何落实相关政策备受关注。

  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28日。

  其中,产假到底休多少天,何种情况下可生育“三孩”以及独生子女费用如何落实均将有涉及。

  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民意,合法生育拟增30天“奖励假”,产假仍为128天

  1、产假

  产假拟增30天“奖励假”

  产假到底休多少天,此前,市卫计委回应称将正式取消晚婚假30天,但透露将会增加计生奖励假及配偶陪产假。

  昨日,公开征询意见的《草案》对此作出更具体规定。

  其中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相对于此前不能享受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女性而言,则是新增30天产假。

  除新增奖励假,《草案》中还规定,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性配偶还可享受15天陪产假。

  由于此前市卫计委表示已明确取消晚婚假,因此,晚婚夫妇的婚假仍为3天。

  2、晚婚晚育

  删除“鼓励晚婚晚育”

  草案删除多条涉及“晚婚晚育”的条款,其中,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并删除“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的规定”,这意味着,未来北京家庭可自主选择生育两孩的时间,同时,“晚婚晚育”也将画上句号。

  3、独生子女费

  “两孩”时代自愿生一个无奖励

  独生子女奖励费还有吗?对此,草案送审稿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将继续享受奖励和优待。

  其中包括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托幼管理费、医药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以及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但是,针对“两孩”时期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市卫计委表示将不再享受奖励及优待。

  此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又再生育的也将不再享受奖励,此前已经享受奖励费不退还。

  4、三孩

  再婚夫妻符合条件可生三孩

  此前,针对“三孩”,新修订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表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草案》,以下三种情况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最后一种为,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北京哺乳假2017年【2】

  北京女职工产假、产前假待遇等详解

  【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晚育假、护理假】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1、晚育的女职工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2、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工资待遇: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休奖励假(30天)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产前假】

  1、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北京市无明确休息时间的规定)

  工资待遇:视为正常提供劳动,工资正常发放。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工资待遇:视为出勤,工资正常发放。

  【保胎假】

  北京市无单独保胎假规定,故按照国家规定如女职工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工资待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北京哺乳假2017年【3】

  北京市哺乳假规定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北京市哺乳假规定北京市哺乳假规定。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另外特别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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