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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湾积分入学公布

时间:2022-10-05 18:25:2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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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湾积分入学公布

  珠海金湾积分入学公布,积分入学是家长们关心的一件事情,因为关系到孩子的教育问题,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珠海金湾积分入学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珠海金湾积分入学【1】

  新规规定,在海珠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珠海。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告:经珠海市人民的政府同意,珠海从2017年起停止执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

  通告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的有关规定,经珠海市人民的政府同意,珠海将从2017年起停止执行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24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据了解,按2015年珠海常住人口统计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末,全市常住总人口为163.41万人。

  珠海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预计“十三五”期末珠海全市常住人口总量18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为2%左右。

  其中户籍人口为13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为3%左右。

  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进工作,畅通引进渠道,规范引进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是指我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市外引进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并依程序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三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核准方式。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核准条件、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引进综合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编制发布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业务办理指南,并与各区(经济功能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人才入户核准等工作。

  科技、教育、民政、卫计、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申请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类别),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经珠海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二)入选珠海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获得珠海市级或经我市推荐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的人员;

  (四)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五)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七)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八)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须取得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在40周岁以下;

  (九)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

  1.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我市技术工人招调限制职业工种的除外),其中技师在45周岁以下、高级工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且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的.技能人才;

  3.按照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取得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人员;

  4.获得珠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人员。

  第八条人才引进核准条件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编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条件,但确属企业急需的业务骨干人员,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引进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户口准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每年引进的业务骨干人员总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业务受理及办理程序

  第十条国家、省驻珠海企业、市属企业等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的人才申请办理引进业务的,由其注册地所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可通过珠海市人才引进系统提出申请,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

  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经审核无异议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

  对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二条经核准引进的申请人,可依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人事关

  系转移、档案接收及户籍迁入等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3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引进,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十七条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3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并纳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x、受x或索x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进进行收费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国内高等院校珠海校区(园)人才引进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实施期间,我市原有的有关人才引进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珠海金湾积分入学【2】

  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香洲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条例》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年龄介于6至18周岁,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至少一方在香洲区居住半年以上(以办理居住证为准)且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

  在香洲区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士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随迁子女,可按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报名时有效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或者自有全权房产所在学区,积分申请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设置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参保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和加分项。具体积分项目及分值详见《珠海市香洲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各项目得分之和。可任选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计算积分,父亲或母亲(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重叠、重复计分。其中房产年限积分和计生加分为父母双方共用分数。

  第六条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如果申请人符合该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的规定,予以录取。

  第七条 积分入学分数线划定原则:积分入学分数线按当年香洲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及符合上述第六条的学生后,根据剩余学位数来确定,积分由高到低录取,额满即止。积分入学分数线与积分入学拟录取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

  如果出现录取分数线同分学生人数多于剩余公办学位数的'情况,则同分学生一并录取。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异地务工人员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提供。

  异地务工人员“见义勇为”获奖信息由市公安局核查提供;“道德模范”、“香洲好人”获奖信息由市、区文明办核查提供;“杰出义工领袖”、“金牌义工领队”、“个人志愿服务金奖”获奖信息由团市委、团区委核查提供;计生情况由卫计部门核查提供。

  以上核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九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网上集中受理一次,申请人可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的“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进行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登录香洲教育网(http://xzedu.zhuhai.gov.cn)的“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查询本人的积分情况。如有异议,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要求申请复核,并提交复核材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复核的,视作自动放弃复核机会,其积分按原核定的分数为准。

  第十一条 达到当年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规模、申请人数以及房产或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时间内,登录“香洲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不再补录;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如其凭积分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且不再补录。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不再补录;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如其凭积分已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且不再补录。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家长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国家、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市、区政策性照顾类申报条件的人员,其子女入学参照相关政策性照顾政策执行,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第十七条 名词解释

  文中所述“同一居住地”、“本区”、“区”所指范围均为“香洲区(不含横琴新区、高新区、万山区等功能区管辖范围)”。

  文中提及的居住证、社保、房产等信息的所在范围均为“香洲区(不含横琴新区、高新区、万山区等功能区管辖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教育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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