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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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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乡镇补贴的通知

  河南省乡镇补贴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南省乡镇补贴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河南省乡镇补贴的通知

  河南省乡镇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河南省乡镇补贴

  河南省乡镇公务员基层公务员收入水平低,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也是有关部门一直着力解决的问题,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收入水平还是比较低。

  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基层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与全国水平是相同的。

  县乡机关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低主要是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造成的当地津贴补贴水平较低引起的。

  地方津贴补贴主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政策精神,制定当地的津贴补贴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目前,国家和省级政府正通过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收入水平的差距,有关部门在制定地方津贴补贴政策时,也采取了“托低” 的政策,逐步缩小各地收入差距,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收入水平。

  我省省政府已采取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当地经济发展等措施,提高县级财力水平,逐步提高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

  林州市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社部发〔2015〕7号、豫人社〔2015〕31号、安人社〔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市直单位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按乡镇工作年限划分,五年以下每月200元;六年至十年220元;十一年至十五年240年;十六年至二十年260元;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280年;二十六年以上300元。

  五龙镇、临淇镇、茶店镇、任村镇、东岗镇、东姚镇、石板岩镇七个乡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原康镇、桂林镇、采桑镇、河顺镇、横水镇、合涧镇六个乡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0元;

  姚村镇、城郊乡、陵阳镇三个乡镇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三、有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年限,是指本意见实施范围内实际累计在乡镇的工作年限。

  (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自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在乡镇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四)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要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要健全完善考勤考核制度,依据考勤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在不称职(不合格)下一考核期内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其乡镇工作补贴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放办法

  (一)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审核审查工作人员的乡镇工作年限、享受标准、发放办法、发放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报财政局确认后统一发放。

  (二)乡镇工作补贴依据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可以分期发放,也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发放办法由乡镇、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

  (三)教育系统按工作年限划分的乡镇工作补贴按上述办法发放。提高部分由教体局会同乡镇中心学校根据乡镇学校距离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远近及艰苦程度制定具体发放办法,报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六、组织实施

  各乡镇、市直有关单位是实施乡镇工作补贴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对实施乡镇工作补贴负总责。要充分认识做好乡镇工作补贴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林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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