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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

时间:2022-10-05 18:59:2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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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

  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可以报销,这部分该谁负担,以下的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相关文章,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1】

  工伤保险如何报销?

  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分中心为用人单位打印相关待遇核定表,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经办人章确认。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可通过代发机构于每月20日划拨到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发账户;其它待遇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发;联网结算的医疗(康复)费支付到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费支付到协议配置机构。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一、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

  (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伤残待遇分为1-4级伤残待遇,5-6级伤残待遇,7-10级伤残待遇三个层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

  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公式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工亡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项待遇:

  一是丧葬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三是因工死亡补助金。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标准。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2】

  咨询:工伤保险医疗费有一部分不能报销,这部分该谁负担?单位还是个人?

  答复: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烟台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用药和诊疗,超出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要征得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

  未征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超出“三个目录”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咨询:我是芝罘区单位退休的,患多种慢性病。

  请问怎样办理慢性病申请?慢性病门诊看病报销多少钱?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答复:参保人员患有慢性病的,符合《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细则》认定标准的,可携带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医院病案室盖章确认)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经就医的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人员或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病种认定申请表》(下简称《认定申请表》),由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后,参保职工或家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1、本人的身份证或医疗保险证;2、《认定申请表》;3、本人半年内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4、慢性病的相关检查证明。

  5、两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由于不了解您具体的参保情况,以及慢性病情况,您可以拨打芝罘区或烟台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话进行详细咨询。

  芝罘区:6201990;烟台市:6712071。

  咨询:家属因病办了大病统筹,每月要上医院开两盒阿那曲唑片,价格是374元,只能报销270.22元,报销比例仅为72.2%,不是报纸上宣传的85%,这是为什么?

  答复: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版)的通知》(烟人社发[2010]57号)第四条规定:《药品目录》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

  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患者自付规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四档,为0%自付比例、5%自付比例、10%自付比例、15%自付比例。

  阿那曲唑片为乙类15%自付药品,因此在结算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首先自付15%后,其余部分按85%比例报销。

  工伤保险医药费报销【3】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报销的内容包括哪些?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工伤住院报销比例如何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 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 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 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 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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