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大全

天津市积分入户办理

时间:2022-10-05 18:27:1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天津市积分入户办理

  天津市积分入户办理需要什么?天津积分落户如何办理?请看下面:

  《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条件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居住证;

  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4.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申请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细则》放宽了落户条件,申请人可落户到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同时,增加了《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以及结合了新实施的子女随迁政策所增加的子女随迁相关材料。

  审核前置

  伴随着政策的调整,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只需三步。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为了保障申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落户事宜,施行公安审核前置,由公安窗口先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确保申办信息的准确性和各项积分分值的有效性,为后期发放《准迁证》及落户相关工作准确高效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申办条件

  凡持有效居住证、在津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外来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办理。

  受理时间

  4月18日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2016年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已全面展开,为方便申请,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近日将受理时间扩展为每周一至周六,第1期受理时间将于5月3日截止,第2期受理时间自7月开始。

  申报指导分

  据了解,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今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办理地点

  申请单位可前往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河东区红星路79号),或滨海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大连道1519号新区)办理。查询政策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tj.hrss.gov.cn;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http://www.tjxzxk.gov.cn/jzz/index.jsp,政策咨询请拨打88908890、12333。

  提醒注意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提醒各单位和申请人,办理积分入户是为外省来津就业人员提供的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办理费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办理积分入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为违法行为,请办理单位和申请人认真甄别,谨防上当。

  居住证登记受理调整

  《细则》除了对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中的一些项目进行了调整外,对居住证的登记受理环节也进行了调整。

  1. 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 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 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还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

  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十、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十四、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积分入户办理】相关文章:

天津市积分入户专栏11-15

积分入学入户01-17

积分入户东莞11-13

东莞积分入户06-08

珠海积分入户条件04-28

天津积分入户专栏11-15

东莞积分入户电话11-22

关于广州积分入户细则06-22

积分入户东莞网上申请11-16

上海积分入户分值表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