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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预审过了

时间:2022-10-05 18:29:14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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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预审过了

  深圳市人社局已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全文》,并且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来看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深圳积分入户预审过了的相关内容:

  深圳积分入户预审过了【1】

  深圳积分入户办理流程

  签订协议

  申请人与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网上申报

  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也可由代理机构填报个人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

  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积分入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选择代理机构后保存。

  信息填报后,需与代理机构经办人联系,经审核后,由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

  代理机构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积分申报”,系统将显示本单位代理的拟积分人员个人测评信息。

  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如本人身份证号已正常升位为18位号码,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

  其它非正常升位的身份证号码变更,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

  3、如 “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录入。

  4、申报信息须由代理机构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5、代理机构及拟积分入户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积分入户的,责任由本人或代理机构承担。

  查看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对系统申报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

  代理机构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查看公示结果。

  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书面材料

  代理机构须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须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预审公示通过后60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如预审公示通过后至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不足60日的,须于业务受理截止时间(2013年3月5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部门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积分核算达到100分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积分核算后未达到100分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代理机构按照要求补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积分入户的决定。

  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报信息

  1、已在系统提交信息但尚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如需修改信息,代理机构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积分入户业务”,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后,可重新经系统填报并提交。

  对于在预审公示期的人员信息,须待预审公示结束后再点击“撤回信息”,修改后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

  2、代理机构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积分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

  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修改后再次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

  3、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修改或(终止)撤消积分入户申报信息。

  信息修改范围仅限积分入户通知及入户指标卡上的信息,且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积分入户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

  打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终止)撤消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积分入户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

  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进度查询

  单位查询: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积分入户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

  申请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人才引进业务进度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积分入户通知”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农转非”入户指标卡》(农业户籍人员)。

  后续事项

  1、拟积分入户人员凭《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积分入户人员凭《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指标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等材料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须知详见本指南汇编第七部分:《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深圳市入户指标卡》一年内有效。

  网上申报及办理入户详细操作流程

  1、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2、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

  3、选“个人用户登录”点击“注册”,填写申请人18位身份证号和社保电脑号等信息。

  要切记“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建议使用申请人的社保电脑号。

  4、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积分入户申报”。

  按页面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有配偶、子女的必须如实填报。

  5、测评积分分值达到100分及以上的,选择代理机构名称,保存并提交。

  6、带相关证件原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结婚证、房产证、职业资格等级证等到职介中心窗口核对填报信息,信息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在系统上提交。

  7、信息上报后申请人与代理机构签订报务协议。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系统上报的积分信息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下达积分入指标。

  9、指标下达后到代理机构打印表格,按要求签字盖章和备齐材料。

  在指标有效期内把材料交到代理机构校核。

  10、经受理合格的材料由代理机构上报市局审批,审批通过后下《积分入户通知》(俗称调令)。

  11、调令下达后,到代理机构一楼缴交代理服务费,领取《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等资料。

  12、凭《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到深圳市拟落户地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13、回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前迁移证》。

  14、到深圳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5、进度查询: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人才引进业务进度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深圳积分入户预审过了【2】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的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

  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

  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

  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

  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

  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hui、受hui或索hui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12〕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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