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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积分入户办理

时间:2021-02-09 19:36:1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广州市积分入户办理

  广州市如何办理积分入户?广州市积分入户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广州市积分入户办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州积分制入户办事指引

  为了您更方便快捷办理入户手续,建议您采取以下预约方式办理:

  1.广州金盾网:登陆广州金盾网,点击滚动栏的户政智能咨询引导平台,选取办理事项,进入智能咨询引导,选择“入户复核”或“入户登记”等事项,查看所需证明材料后,再点击网上预约办理,按屏幕提示操作,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预约申请通过的短信。

  2.公安微信:关注“广州公安”微信,在下方微信菜单中依次点击:服务事项—户政业务—户政智能咨询预约平台,选取办理事项,进入智能咨询引导,选择“入户复核”或“入户登记”等事项,查看所需证明材料后,再点击网上预约办理,按屏幕提示操作,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预约申请通过的短信。

  3.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依次点击:个人事项—我要预约—专业大厅—户政业务预约,选取办理事项,进入智能咨询引导,选择“入户复核”或“入户登记”等事项,查看所需证明材料后,再点击网上预约办理,按屏幕提示操作,办理成功后,会收到预约申请通过的短信。

  预约成功

  按照户政业务预约的时间,申办人持本人《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原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拟入户地址的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现场办理 入户复核 。

  非本省户籍人员

  持《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本省户籍人员

  待原籍地公安机关办理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核准迁出后,将会接到短信或电话通知(约一周时间)。

  申办人无需回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按照户政业务预约的时间(尚未开通预约服务的办理点除外),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现场办理 入户登记 手续: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迁出后

  1.非本省户籍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入户地址的相关资料。

  2.本省户籍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籍居民户口簿、《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拟入户地址的相关资料。

  备注:

  1.办理时请按照户政智能咨询引导平台指引或广州金盾网相关须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如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需本人带二代证相片回执和二代证相片2张亲临办理);

  2.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居民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如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4.属广东省内户籍人员,若是集体户户主的,应先回原户籍地办理户主变更手续后再办理入户复核;

  5.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公时间、地点、咨询电话请登陆“广州金盾网—网上办事—办事服务—户政”中详询,或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咨询。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

  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 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

  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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