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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

时间:2022-10-05 21:12:2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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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

  对我国这样的一个人口大国而言,土地资源是非常宝贵的。然而,农村由于人口密度小,多数人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农村经济在近几年的飞速发展,农村大规模建设房屋,引起的一系列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1】

  农村的发展相对落后,上世纪90年代以前农村房屋几乎都采用黄土石块和木材等天然建筑材料,这类房屋有它们自身的弊端,诸如遇阴雨天气易侵蚀,易虫蛀等。

  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时代意识的增强,改善房屋成为农民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首要问题,再加上农民的攀比意识等心理因素,他们不仅通过资金把钢筋和水泥等新型建筑材料引了进来,同时由于原有住房面积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再加上交通和阳光等因素的考虑,多数人则在保留原有旧住宅的同时,重新在耕地上开辟新的宅基。

  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饿不着了,耕地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不像以前了。

  我家在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东增河村,我对我村进行了重点调查和详细总结。

  结果如下:

  东增河村是夹在两座连绵起伏的大山之间的一个村庄,该村在近几年以采矿业为支柱,经济获得了飞速发展,该村的住房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

  由于新建住房大量占用耕地,耕地面积减少很快。

  我骑自行车在该村进行了简单观察和统计:

  东增河村现有人家约800户,在2000年以前,砖房只是少数到目前为止,砖房已经在600座左右。

  土房依然有近300座,并且这样的住家户都准备在未来几年内建造新房。

  现在农村新房的占地面积约在180平方米左右,这意味着在该村有约5000平方米的耕地在未来的几年中将面临被吞噬的危险。

  从这些数字中不难发现,住房总数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家户数,隐藏在这些数据背后的现象则是:有相当一部分户主出于交通和地基面积的考虑,并不拆掉原有的旧住房(有相当一部分还可以继续用),而多在交通便利的耕地中建造新房。

  相当一部分原有破旧房屋依然存在,新有住宅不断占用耕地造成耕地面积锐减已成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的基本现状。

  农村土地资源在管理上的一些问题【2】

  1. 农民没有对耕地引起足够重视,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耕地面积急剧减少的“加速器”

  伴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大而豪华的新型住宅成为广大农民的追求。

  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生活水平提高。

  尤其是在食物方面,主食已不以当地作物为主,而是通过购买。

  这使得耕地在农村的地位下降,多数人并不把耕地视为什么重要的事情,并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地种不种无所谓,不种也饿不着”“与其面向黄土背朝天地苦熬,不如外出打工赚钱买着吃划算”“地种得那么多真是浪费,不如盖上宽大的房屋”。

  诚然,新建房屋的大规模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

  但是,近几年农村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耕地被住房疯狂地吞噬着,昔日耕地的正中央也竖起了新楼。

  据调查,农民在向自家耕地建房之前,只要当地政府缴纳一定的资金(约在2000~3000元之间)就可以在该片土地上建房。

  这意味着这片土地原则上已归住宅者所有。

  另外,农民缴纳的资金只用于购买宅基,即建造房屋所在土地。

  而实际上,在农民把自己的房屋建成以后,还要设计猪圈,鸡圈等“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差别很大,平均都在15平方米左右)。

  由于农村从上到下形成的轻视耕地的意识,多数人包括地方政府都认为这些“附属设施”的无偿占地是无所谓的。

  农村耕地的分配方式是这样的:全村土地是共有的,在一定时期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各家所有(即人多地多,人少地少),再隔一段时期(一般为30年,也有20年,25年的说法)重新按人口比例划分。

  部分富裕家庭疯狂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房,其实质是在占用全村土地总量,而其原有旧住房又归属自己。

  这样看来,部分富裕家庭通过资金购买更多土地建宅似乎有吞占共有土地资源的嫌疑。

  这样一来,便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必将生成更多的农村“富翁”,富裕家庭的不断增加就意味着有能力购买耕地作为宅基建设大住宅的家庭增多。

  这样一来,农村耕地的减少速度将不断加快,于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便无疑成为农村耕地减少的“加速器”。

  换句话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现有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下,农村经济的继续减少是必定的。

  2. 农村疯狂追逐城市模式,滋生“轻农”意识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一体化逐步成为一种潮流,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的一种时尚,大部分农村地区不顾实际地追逐城市模式,扩大房屋建设的规模,地方政府则以此来彰显该区的发展速度和前景,使得在广大农民心中滋生起轻视农业的意识,甚至认为“家中不种地就是富裕”“奔上小康就意味着我们不再与田地朝夕相伴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也至关重要,我国又是一个多山国家,除部分耕地在中东部大平原之外,大部分分散在农村。

  如果没有农村分散的土地,我国的粮食生产根本无法维持13亿国民的生命。

  我国大部分人口分部在农村,而不是在中大型城市。

  农村耕地在维持大部分国民生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几乎承担了维持农村人口生命的重任。

  如今,农村不符实际的模拟城市建设规模,大量占用耕地,等若干年后,当住在钢筋水泥柱中的农民和城市市民都伸出手来向中东部平原粮食生产区要粮糊口的时候,中国粮食就爆发危机了。

  1.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土地价格

  价格的提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农民在土地购买上的需求,同时可以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让他们意识到粮食生产的重要性,使他们更加懂得珍惜土地,合理的利用土地。

  从农民的观念和意识上改变他们才是解决土地浪费问题的关键所在。

  2.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职能

  政府应当出台一系列强制性政策措施,例如禁止在亩产高的土地上建造新房,鼓励农民在原有宅基地建造新房;合理规划公路建设,保证在原有居民点有方便的交通,激发农民在原地建造房屋的热情;对工矿企业的占地进行严格的控制,严格控制和治理土地污染等。

  3. 农村地方政府应当带领农村人们树立起建设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念

  农村往往具有秀美的河山,山高气爽,可以开发旅游业或者避暑山庄;农村往往位于山区,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可以通过改善交通条件来发展采矿业;农村人口稀少,但却拥有广阔的河山,适宜发展农牧业等清洁产业。

  总而言之,农村完全可以在保证环保的情况下发展成为工业与自然和谐的新型农村,这远比当今城市在破坏了自然之后才掉回头来到处搞绿化寻找绿意好得多。

  其实人类的发展就是寻找人类自身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过程,农村和城市将永远以这一共同目标共存,两者只是出发点不同罢了。

  农村完全可以领先城市发展成为人类舒适的绿色家园。

  农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特点使农村发展成为以农业为基础多方面协调发展的独立经济系统。

  4. 广大农民应该提高对农业的认识

  农产品价格的提升是经济市场的一个明显趋势,农业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农业是人类社会一个永远的产业,农民应当引进一些适用的技术,提高农业产量,力争在填饱肚子的同时能够出售部分农产品,使农村粮食生产成为一种产业,调动农村人们发展农业的激情。

  总之,农村需要从城市化浪潮中摆脱出来,根据自身特点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新农村,促成农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建设一大批健全的综合性农村是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目标。

  农村土地管理要严格规范【4】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决定》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我国耕地保护形势异常严峻,耕地已由2000年的19.24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今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仍要占用一定的土地。

  但是,在人口增加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社会对农产品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这就要求今后我国必须保持必要数量的耕地。

  为此,我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强化用途管制。

  一要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二要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决定》提出的“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的精神。

  三要按照《决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必须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经济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做到“三个不得”

  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对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更加迫切。

  《决定》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贯彻落实这一政策要求,应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尊重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三个不得”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的重大原则。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的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能在流转中变更土地所有权属性,侵犯农村集体利益。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农地只能农用。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民的流转自主权、收益权要得到切实保障,转包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流转或者压低租金价格,侵犯农民的权益。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决定》对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大量商业经营性用地也都采取公益性征地方式,征地范围过宽,缺乏有效约束。

  按照《决定》精神,今后将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证农民受益。

  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来缩小强制征地的范围,是今后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决定》对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

  在规划确定的相同区片内,征地应采取统一标准补偿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不随项目性质不同而不同。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拓宽安置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

  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

  《决定》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

  此外,必须多渠道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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