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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治安管理罪

时间:2021-02-15 08:32:2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什么是治安管理罪

  什么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1】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在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只有符合上述四项内容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3、犯罪主体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

  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主体要件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需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不可以将本罪的主体定义为成年人,由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因此16-18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我们认为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青年伤害罪缓刑被撤销【3】

  (涂国华 邱爱明) 年少无知偶尔做一次错事,如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总是会有弥补错误的机会。

  但犯错之后不知悔改、一错再错,最终就只能面对法律无情的惩罚了。

  6月17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尧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993年10月26日出生的尧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间,2011年5月16日晚,因被害人朱某某与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彭某某等人持刀与尧某来到黎川县博雅园一饭店门口,尧某等人持竹棍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彭某某等人又持刀砍朱某某,致朱某某额头左脸颊部受伤。

  同月20日,尧某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惩罚不接受改造的罪犯,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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