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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

时间:2017-05-08 09:30:20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

  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有哪些?下面就饿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职责

  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工作职责【1】

  一、责任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森林消防知识;

  二、定期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建立森林防火检查档案,设置防火标志;

  四、掌握责任区域的地形、地貌、林相、道路、水源、森林消防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五、定期维护保养森林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七、扑救森林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八、定期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班长工作职责【2】

  1、在队领导的领导或安排下组织本班开展各项工作,遵照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安排本班日常事务;

  2、认真组织本班队员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林政执法、森林防火知识,每月组织两次以上集体学习,提高队员的业务技能;

  3、协助队领导抓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带领中队出色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及各项抢险救灾、生产经营工作,做到安全扑救(生产);

  4、做好本班队员的考勤考核工作,督促队员做好队里安排的值班等工作;

  5、督促队员整理内务,搞好室内外卫生,保持良好的队容队貌;

  6、及时了解本班队员的思想状况,搞好本班的团结协调工作,及时汇报、处理发生的各种问题;

  7、做好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8、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各项工作。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办、开发区、林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林场,下同和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

  市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后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五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实施人工降雨;

  二市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市消防、武警、人武部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扑火,并做好重点军事设施的`火灾预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七市民政局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灾民;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救护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扑火物资的紧急调用工作;

  十三铁路、公路部门负责扑火运输车辆的调集和铁路、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信息的发布,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和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同各乡、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

  第八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明确其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证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支30-5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加强管理,定期组织训练,储备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资,确保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第十一条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措施,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

  对高火险等级的重点区域,采取超常规措施,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森林防火指挥部坚持24小时值守。

  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期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高火险天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及时落实禁火令。

  第十五条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对于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乡镇通报火情。

  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第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必须迅速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乡、镇分管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在3小时内未被扑灭的事发地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扑救;火灾在6小时内未被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直包保单位相关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督促和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

  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火场人员,明确责任,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火灾报告时,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

  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支持森林警察开展调查。

  第五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督办会,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检查督办制度。

  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年度考核时,第二十二条考核评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对被考核乡镇、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火灾重大隐患或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因领导不重视,防火经费不落实,宣传不到位,应急扑火队未建立,护林员管理不到位等,致使防火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等严重不适应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因野外用火管理不严,扑救火灾组织不力,防火扑火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追究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一年内被上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书面要求整改3次及以上的

  2一年内受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一个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同一防火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累计达3次及以上,每次受害森林面积达400亩及以上,且每次火灾持续时间达12小时以上的

  5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800亩以上,且在24小时内未被扑灭的

  6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1至2人重伤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同时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因工作懈怠,直接造成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出现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分建议,将案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年终安全生产考评范围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范畴。

  一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

  二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当年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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