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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时间:2022-07-19 09:44:2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怎么样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 我们知道,每一个公司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他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都将被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

  在一份文件上,如果有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就相当于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定代表人由谁来任免,怎么任免?是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大问题,任何公司的经营者都应当有所了解。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这句话的含义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两个人中选定:其一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设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有董事长,不设董事会时应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

  因此一个公司中不可能既存在董事长又存在执行董事);其二是公司的经理。

  换句话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如何任免的问题。

  这里特别强调一定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是有例外情况的,而且例外情况是更加重要的,后文会提到:

  1、第一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我们需要研究,公司的董事长有谁来任免呢?这个问题还略微有些复杂,因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任免方法做了不同规定。

  股份公司的规定是比较简单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相应地,此时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相较而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就不那么简单了: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给了很多企业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空间。

  懒得去想这些事的公司,公司章程一般会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但也有一些愿意去琢磨的公司,它的章程中可能会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能会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甚至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在全体董事中以抽签决定,抽签程序由股东会主持……这些规定,我们认为都是有效的。

  因而此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很复杂的,没有一个标准答案,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2、第二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只有有限公司才可能会有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不能设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根据这两个规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只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也就是通过股东会选举的方式产生的。

  关于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的问题,我们今天介绍了两种常见情形,还有一种常见情形,以及一种例外情形,我们留作明天再来讨论。

  我们前面也介绍了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时的任免问题。

  今日我们继续介绍当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时如何任免,以及之前我们也提到,除了这三种常见情形外,还有一种法定代表人任免的例外情形,本文也将一并介绍。

  3、第三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经理原则上都是由董事会任免的。

  但是千万不要忽视了一种情况,我们前面也提到过,有些有限公司是不设董事会的,只有一名执行董事。

  那么此时公司经理该如何产生呢?

  《公司法》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这又是一句充满玄机的规定。

  在执行董事就是经理的情况下,问题很简单,执行董事如何任免,经理就如何任免。

  关于执行董事任免的问题,我们已在前文《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上)》中介绍了,这里不再罗嗦。

  而在执行董事未兼任经理的情况下,经理如何产生?《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同样给了企业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空间。

  公司章程既可以约定: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还可约定由执行董事指定等等。

  我们同样认为,这些个性化的章程约定都是可取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章程相关条款。

  4、例外情形——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明确写入到章程

  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但是在落实到公司章程之时,未必所有的公司都会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有可能更清晰地写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某某某担任”。

  这就是我们说到的例外情形,当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明确写入到公司章程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就会有所不同。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当某个人的名字被明确写入到公司章程时,公司想要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修改章程。

  而修改章程,依据上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就必须在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就需要经过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上文介绍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程序;第二个程序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程序,并且必须是2/3表决权,而非一般情况下的1/2表决权的通过。

  在大股东亲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将姓名写入公司章程,将导致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更加繁琐,有助于公司控制权的保护。

  法定代表人任免问题干货总结:

  1、在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时: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选举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设计个性化的董事长选举办法。

  2、在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时:只有有限公司才可能有执行董事,且执行董事只能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3、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时: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当执行董事兼任经理时,经理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当执行董事不兼任经理时,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设计个性化的经理产生办法。

  4、当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明确写入到章程时: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需要经过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程序;第二个程序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程序,并且必须是2/3表决权才能通过。

  拓展:公司法人变更详细流程

  一、 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 (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 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及相关内容

  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图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受理、发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国税税务登记证

  地税税务登记证

  一、领取企业变更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二、工商受理、发照:(企业营业执照发证机关)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如法人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时要填写)(加盖公司公章)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正本可在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时收回)

  7、股东会决议(盖上公司公章)

  8、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9、旧法人的免职证明及新法人的任职证明(盖上公司公章)受理后第二天起7个工作日领取。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1、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2、新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四、国、地税变更

  1、原国、地税税务证正、副本

  2、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3、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4、新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原件核对)

  5、国、地税税务变更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

  五、相关许可证也须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外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特别规定:

  1.变更经营范围,遵循向原审批机关先递交材料的准则;

  2.原审批机关有权进行审批的,核发相关证件,超出审批权限的,报上级审批部门审批;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

  4.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必须与原经营范围有一定的关联性,增加经营范围后经营规模与投资规模相适应。

  主要申请材料: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章程和可研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决议

  3.验资报告

  4.章程和可研修正案

  5.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6.其他相关证件.

  新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

  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经依法审查后而进行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法律效力在于确认当事人在公司中的主体资格和使相关民事行为产生公示的效力。

  现实中,很多人往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67号《答复》)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而片面得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所履行的依法审查义务,仅为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调查核实。对此,笔者认为:因公司股权的变更直接涉及公司、新股东、原股东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故,登记机关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履行的应是实质审查义务。

  一、法律不仅从未排除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反而明确的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的规定可看出:虽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条款,但并不因此就免除了行政机关的实质性审查的义务,恰恰相反在紧接着的第三十四条中明确了在特定的前提下——“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其赋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此“法定条件与程序”不仅体现在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行政许可法》本身也明确规定于第三十六条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即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法定程序是“告知——听取——核实”。

  二、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属于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的法定事项。

  首先,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存在多方利害关系人,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实质性审查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可看出:公司股权转让必须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其涉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优先受让权,存在出让人、受让人、其他股东等多方利害关系人。登记机关对公司股权变更的登记行为,将对以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主体身份产生社会公示的法律效力。故,登记机关在对公司股权变更的登记中理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实质性审查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规定也体现了登记机关实质性审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即登记机关在对公司变更登记材料履行审查义务时,其所依据的是《公司法》,《公司法》系实体法,则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材料时除审查材料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还要履行审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对相关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是否真实合法的实质性审查义务。这样才可能确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是否依照《公司法》作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实质性要求。

  三、67号《答复》的法律效力等级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登记机关不应以此作为免除其实质性审查责任的依据。

  67号《答复》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从法律效力等级上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行政许可法》。所以,登记机关无法以此对抗《行政许可法》,作为免除其对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实质性审查义务的依据。

  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表明了国家对当事人行为的评判和取舍,以保证当事人实现其预期的合同日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属价值判断,体现了国家意志,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之间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品质的评判,这些要件是法律通过强制性规定所确立的,不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解决的。按照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2)(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这也表明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业已生效,只是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而已。总而言之,合同应当在成立时即告生效,厂商变更登记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能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公司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改变。公司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365小编将在本文详细介绍有关公司地址变更的问题。

  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流程如下,华律小编提醒注册地址迁以后,如申报税务报表连续3个月出现异常,即使你在其它地方办公,也会有人来查,每年的稽查是必到的。

  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变更流程

  事项内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期限、变更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公司类型、变更出资方式、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有限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条 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备案)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新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住所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同区变更,营业执照拿到后,要在30天内到国税、地税办相应的变更地税变更,需带资料: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法人签字,盖公章,填一份就行了、房屋租凭合同复印件 、房屋租凭发票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章

  7、工本费六元 以上资料均要A4纸。 国税:拿着国税卡去办理初始化和登记,同时带上税务登记证副本。

  准备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法人签字,盖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房产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修订案。

  5.指定委托书 代理人证件 (法人签字,盖章)

  6.股东会议决议。

  7.钱

  8.公章

  9.变更税务登记表 (法人签字,盖章)

  10.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1.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

  1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公司变更需要 提交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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