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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

时间:2022-09-30 14:10:29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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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保障了劳动仲裁的有效性,避免了长期拖欠的劳动仲裁,怎么执行同时具体有哪些劳动仲裁时效规定看看下面的内容就知道了。

  劳动仲裁时效规定[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

  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时效规定[2]

  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劳动者一方的请求是否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基于各自利益的角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该条款的理解各执一词是可以被理解的。

  但笔者在劳动争议实务中发现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在该条款的适用尺度上也存在一些区别。

  在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中,“裁”“审”两机构在法律理解和适用应该保持协调一致,这样才能更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化解,下面笔者就该条款的适用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劳动仲裁时效规定[3]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生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作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已经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

  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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