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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时要注意的原则

时间:2022-09-30 20:14:18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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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时要注意的原则

  动作好像是跟着感觉的,但实际上动作和感觉是同时发生的,所以我们直接用意志去纠正动作,也就是间接去纠正了感觉。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原则!

  1、做手势的时候,不要只从肘部做起,这样会使人感觉得你的手势不自然;

  2、不要重复姿势,无论任何一种姿势,重复了总会令人觉得乏味;

  3、想保持姿势的自然,是必然练习的;而这种练习,却应下苦心;也许在练习时有些觉得勉强,但经过多日后,便可以渐渐成为自然了。

  4、不要把姿势结束的太快。

  譬如当你伸出手指指向前面,这种姿势是帮助你说话的语气,那么你绝不可立刻把手缩回,最好等到说完了一句话以后,才缩回那手臂。

  5、你得注意,勿让你的动作或姿势,减低听众对你说话的注意力;许多人的动作过火,而使听众反多注意于他的动作上去了。

  职场上经常有会见活动。

  既讲究实在,又讲究艺术,才能够取得会见的最佳效果。

  掌握一些会见要诀,对相互会见、沟通大有裨益。

  口才、动作、谈话素材都是要经过思考和研究的,如果经过深思熟虑,不管什么样的会见场合、人物,你都能自然、大方、不会惧怕。

  谈吐自如、动作得体,体现出一个职业人的风度。

  一、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

  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

  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我们应当知道,在法庭调查阶段,控方出示证据,都是有其证明目的;因此,我们辩方在进行质证时,同样,也必须要有我们明确的质证目的。

  可是在现实中,我们很多的刑辩律师,在庭审质证的时候,质证意见洋洋洒洒一大堆,可是法官听到最后,就是不明白你讲这么多,到底是为了什么?你的具体目的到底是什么?这是因为我们的很多刑辩律师,并没有把自己的质证目的明确的告诉法庭,而是让法官去猜,我个人觉得,这个很不妥。

  我个人认为:刑辩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第一步就是要明确质证目的,第二步才是阐述质证理由(当然,我此处所讲的质证理由是指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至于什么是我们的质证目的?我认为:它就是控方所出示的该份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那么,我们在对某份证据开始质证的时候、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明确的告诉法庭,该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一定要把这个目的准确、明确的告诉法庭!然后,我们再去阐述具体的质证理由,再去向法庭进行详细说明,为什么控方的该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然啦,我们在表明质证目的的时候,是可以适当的加入简明扼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如:“该份证据因取证主体不合法而导致其来源和取得不合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具体理由如下:1、2、3……”

  二、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

  我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

  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

  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

  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

  因为,只有当一份证据具备了证据资格以后,我们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考察、去衡量该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的大小、强弱问题。

  如果一份证据,连证据资格都不具备,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而解决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首当其冲的当然是该份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

  因此,我认为:应该把证据的合法性放在第一位进行质证。

  其次,再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

  至于为什么要把证据的真实性放在第二位进行质证,这是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进一步去考察和衡量其与待证事实的证明关系了。

  因为如果是一份虚假的证据、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其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再强,同样,也是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因此,只有当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都没有问题以后,我们再来进一步考察该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具有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

  因此,应当把证据的关联性放在第三位来进行质证。

  当然,证据质证,除了要质大家都普遍认可的三性以外,我认为:还要质它的证明目的。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在制作质证提纲及发表质证意见的时个,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因为,如前所述,控方所出示的每一份证据,其实都是有他的证明目的的,控方他不可能是在漫无目的进行举证。

  因此,当证据的三性考察完以后,我们还要考察该份证据能否达到控方的举证目的。

  在现实中,确实也经常会有这种情况出现的,证据的三性都没有问题,但该些证据却无法达到控方的举证目的。

  三、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

  关于综合质证的问题,我想谈一下我的个人看法。

  就是我们在法庭调查阶段,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综合质证质什么?当然啦,我们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

  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

  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基本上都有点不耐烦了,不想听了,而一味的要求你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给他,但庭后,法官到底看了没有?不知道。

  而在质证阶段,你发表的质证意见,书记员可是都会把它记入庭审笔录的。

  那么,首先,关于要不要进行综合质证?我觉得很有必要。

  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

  但是,大家别忘了,法庭采纳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的是印证规则。

  一份证据,其证明力的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他证据的内容。

  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有效印证,该份证据就有可能得到法庭的采纳,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甚至还与其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的话,那该份证据的证明力就很难得到证明,从而不被法庭所采信。

  因此,如果我们不进行综合质证,仅是对单个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印证规则就无法得到体现与应用。

  所以,我们应当要进行综合质证,应当要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

  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二点: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也经常会碰到这个情况,就是控方的单个证据,三性也都是没有问题,都是合法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你把控方这些证据组合到一起时,你却会发现它形不成证明体系,或者说它的证据体系会有残缺。

  有时缺证据证主体(特别是特殊主体犯罪的),有时缺证据证主观,有时缺证据证行为,有时缺证据证结果、有时缺证据证因果关系,等等等等,这都很正常。

  因此,我们也必须要综合全案证据来对控方的指控事实进行考察、衡量,看控方的证据是否能形成有效的证明体系。

  其次,是关于综合质证质什么的问题?我认为,综合质证最关键的就是要质两点:一是质证明目的,二是质证明标准。

  我们一要综合考察、衡量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否达到他的证明目的;我们还要考察、衡量控方所举的证据,能否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这个,由于时间问题,具体就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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