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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时间:2022-09-30 21:00:0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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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这与律师的口才和应变能力是分不开的。

律师的口才和应变能力

  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律师的口才和应变能力:法庭辩论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

  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

  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

  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

  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

  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

  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

  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

  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

  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

  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

  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

  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

  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

  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

  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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