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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时间:2021-01-31 18:52:53 审计报告 我要投稿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源审计是审计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它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共机构能源的审计报告范本几篇,欢迎借阅。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范文一

  1、审计方式及内容: 根据甲方能源审计现状, 乙方派出由审计师组成的工作组进驻甲方工作 现场,指导甲方开展以下能源审计工作: 1.1 能源管理状况,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节能管理规 章制度建设情况。

  1.2 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

  1.3 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费计量、检测和统计情况。

  1.4 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根据国家定额进行对标分析。

  1.5 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国家规定淘汰落后设备与节能产品设备使 用情况。

  1.6 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1.7 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能源实际消耗量和国家标准对比分析。

  1.8 节能量计算。

  1.9 节能技改项目的账务和经济分析。

  1.10 公共机构与宾馆、酒店参照进行。

  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2.1 遵守国家能源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

  2.2 在合同签署后,成立能源审计领导小组,由该小组积极配合乙方的 工作,并负责审计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审计师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

  1 2.3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能源审计整改方案的要求,逐步实施并做出相 应的整改或报上级有关部门。

  2.4 甲方为乙方审计工作组提供办公地点及能源审计相关的服务。

  2.5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需在两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 一次性付清全部能源审计费用。

  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3.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能源审计的相关规定。

  3.2 严格按照能源审计程序开展工作,提供能源审计整改方案,做出能 源审计报告。

  3.3 乙方审计师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密。

  3.4 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能源审计费用后,由乙方预开收款收据, 然后,根据甲方能源审计周期,统筹安排开据国家正式发票,同时, 尽快安排审计师工作组人员到甲方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3.5 乙方有义务做好能源审计过程中的中、高费项目服务。

  4、本项目的审核费为 5、合同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其他事项: 6.1 由乙方做出能源审计报告和提出整改方案, 甲方应逐步进行整改并上 报上级有关部门,视为乙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6.2 若因甲方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对产生的无费、低费、中高费方案以及 相关要求未进行实施和落实整改,在此项工作中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2 (大写)¥: 7、争议解决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按法律程序解 决,由守约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合同正文三页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9、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报告范文二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 审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第六条 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 5 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

  (二)与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 20%的;

  (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实施能源审计 10 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 1 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 45天。

  第八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领 域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鼓励具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供节能服务经验的企业承担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九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形成的能源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公共机构意见,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自接到能源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做相应修改,送达被审计公共机构;10 个工作日内被审计公共机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2 月内制定整改方案。

  公共机构应对所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对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整改。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应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及时将本级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报告、整改方案报送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法定职责范围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情况报送上级 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抄送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须为被审计公共机构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立即中止其能源审计工作,并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主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信用体系记录,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一)在能源审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二)未履行能源审计合同的;(三)能源审计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有重大偏差的;(四)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能源审计的;(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四)未按照能源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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