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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2-06-04 05:12:3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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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再审申请人):XX,男,汉族,29岁,住毕节市XX镇XX村五组36号,电话:1X18X4182XX。

医疗损害纠纷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告、二审被再审申请人):册享县人民医院 地址:册亨县前进路。

  法定代表人岑廷忠,职务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册享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2012)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2013)兴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册享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日(2012)册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2013)兴民终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立即支付再审申请人已发生的医疗费19199.25元,误工费7127.08元,护理费2700元,住宿费1800元,外地就医伙食补助费59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35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5657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54894.24元。

  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庭审增加诉讼请求不合法,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机构意见不予采用,但没有进行重新鉴定,是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只有后期治疗费等尚不确定的损失才能在损失发生后另案起诉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再审申请人增加诉讼请求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不符合另案起诉条件,不能另行起诉主张赔偿,这将导致再审申请人关于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的利益得不到程序保障而处于无法救济的困境。明显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受害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本已属无奈之举。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没有鉴定人参与的情况下违法出具情况说明认为再审申请人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无法估算,未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未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一、二审判决认定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却未对原鉴定申请进行完善和补充。符合重新鉴定情形,没有充分释明,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在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另行委托鉴定产生了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为体现程序的公平公正原则,举证期限延长的法律效果应当及于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虽为自行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并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应当予以采信。

  从而,再审申请人庭审提出增加残疾赔偿金和后续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

  二、一审、二审判令被再审申请人承担70%医疗过错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再审申请人在为再审申请人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途中转开腹手术,术后未放置引流管、观察不仔细、记录不完善、未及时B超复查,是造成再审申请人身体损害的主要原因。导致再审申请人身体遭致进一步损害。从而确认被再审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事实认定是客观的,但法律责任却打了折扣,这对再审申请人是不公平的。造成再审申请人的损害完全是再审申请人违反医疗规范导致的,损害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再审申请人作为患者是无过错的,再审申请人并不因生病而需承担过错责任。再审申请人在因被再审申请人的医疗过错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中,没有任何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中,被再审申请人应承担完全责任。

  综上,请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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