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法制在线控告申诉状

时间:2018-01-13 11:30:25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法制在线控告申诉状

  控告人刘XX,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祁东县人,现住云南省XXXX下城村(湖南理发店转交)。电话:134XXX147,182XXX196
  
  被控告人衡阳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石鼓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远平、李欣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2009)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2009)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远平、李欣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衡阳南华二医院门诊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志刚的父亲是衡阳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衡阳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远平、李欣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志刚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远平、李欣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XX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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