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的优秀

时间:2020-10-17 19:56:47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申诉状的优秀范文


  导语: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诉”有两种情形:一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诉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刚,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唯一居住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137064…。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英,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

  董刚因与张顺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5)历民初字2009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的(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334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5)历民初字第2009号及中级法院的(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334好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二、具体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董观龙1991年离休前曾任大众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2000年12月11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张顺英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4年11月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05年5月27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张顺英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也未敢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5)历民初字2009号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其情况下,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12月30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张顺英手里那份律师见证医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3:司法笔迹鉴定采用的“样本”是来源渠道非法;既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写给我大姐董毅的一封私人书信。而“检材”也是原告提供的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这种鉴定结果只能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却不能证明是我父亲的签名。这就类似我只要以张三的名义和签名给张三的父亲写一封信,再以张三的名义写一张欠我一百万元的欠条,在司法笔迹鉴定肯定是同一个人签名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以此判决张三确实欠我一百万元一样荒唐——对此鉴定结果,本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提出了异议,但原审法庭并不理会。

  4:在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自书遗嘱中,既有手印也有签名。对此,在我的书面法庭发言中提出了四点质疑。于是,原审法庭就不对这份伪造嫌疑很大的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而对上述只有一个代书人的代书遗嘱仅作签名的笔迹鉴定并以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