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劳动纠纷申诉状

时间:2020-10-27 12:32:35 申诉状 我要投稿

劳动纠纷申诉状范文

  导语: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申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劳动申诉状【例一】

  申诉人:

  郭某某,男,汉族,198 年 某月某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北京某某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bcd 职务:董事长 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电话: 010- 传真:010-

  申诉请求

  1 要求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所欠 申诉人的劳动报酬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

  2 若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未支付,则请求责令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内除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另行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支付应支付款项100%的赔偿金;

  3 若被申诉人在指定期间未支付所欠报酬以及补偿金和赔偿金,则请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系被申诉人公司的员工,因被申诉人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从被申诉人处离职。离职后先后多次找被申诉人要求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但是未予支付。2011年6月13日,被申诉人申诉人签署欠条,再次承认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并承诺在2010年10月1日前付清。但是时至今日,分文未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应该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劳动行政主管提出控告和申诉,要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对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申诉人特请求海淀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诉人:

  附:申诉人身份证 份

  被申诉人所签署的欠条: 份

  劳动申诉状【例二】

  原告:深圳市连创工程机械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福海工业园1栋A 法定代表人:陈泗权

  被告:阳勇军,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新石村3组17号,身份证号码:430528197704223815。

  原告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4年6月30日所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1264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元;

  3、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2日的'平时及休息日加班费人民币7307元;

  4、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3年5月21日至2014年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89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委认定,被告提交了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工衣中均有原告公司的简称,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方认为,仲裁委认定之事实,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因为据原告了解,在深圳地区名为“连创”的五金机械类的公司就有数十家之多,仲裁委仅凭“连创”两字就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严重的偏颇裁判。

  其次,原告已提供了工资表、厂牌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却不予采信,在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争议点上,仲裁委不仅不要求被告就劳动关系的成立提交证据,反而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方认为这是明显违反了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基本举证规则。

  二、仲裁委裁裁决原告应支付工资、加班费、无签订劳动合同等

  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原告认为,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的支付,均是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但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用说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仲裁委的严重缺乏事实及法律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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