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时间:2023-03-31 23:11:52 申诉状 我要投稿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

  申诉状与上诉状也是法务文书中一个混淆点,那么该怎么去区别呢?小编为您整理了几篇介绍,看完就懂啦!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案件的书状。

  它们的不同,简单说就是上诉是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申诉是对二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已经产生了申诉制度的最初雏形,如“路鼓”与“肺石”之制。

  历代统治者为了平息民怨,稳定阶级统治,冤情告申诉制度建立完备,在漫长的诉讼历史中,“有错必纠说”成为了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认为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

  如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权、《公务员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申诉;一类是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申诉,由诉讼案件引起,

  申诉处理原则和程序都按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民主宪政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化,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申诉。

  在此,本文只讨论后一种申诉,即诉讼性的申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正式确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但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仍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对此处的“申诉”,1991年《民事诉讼法》没有作详细规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才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至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20××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向原审申请再审。

  因此原审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面临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将会增多。

  对于立案部门来说,做好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试图从立案审查的角度,分析民事申请再审与刑事申诉、行政申诉的区别,以期更好地开展立案审查工作。

  一、提交诉状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诉

  对于行政申诉应提交的诉状,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按理应提交的是“行政申诉状”。

  但是《行政诉讼法》解释却没有申诉的规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条用“申请再审”来表述。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诉状”或“行政再审申请书”均可。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

  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诉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诉的只有当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案外人。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行政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诉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2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但对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可以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没有规定起算时间。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

  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起算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亦为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

  因此,对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申诉,亦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

  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

  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五、管辖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2】

  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

  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民事上诉状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

  2、民事上诉状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3、民事上诉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作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2、民事申诉状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或认为有错误,在裁定、判决生效两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其内容和结构为:

  (一)标题:以“民事申诉状”或“申诉状”作标题

  (二)民事申诉人和对方当事的人基本情况

  1、民事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申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

  如:“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四)申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重新审理

  (五)申诉理由:这是申状中的核心部分。

  通常从原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引用法律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辩驳,并写明请求再审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申诉状与上诉状的区别【3】

  申诉状和起诉状的区别是相当大的,具体来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两状的主体不同。

  申诉状的主体是称为“再审申请人”,起诉状的主体称为“原告”;

  2、两状的提交时间不同。

  申诉状的提交时间为一审判决生效后或者二审判决生效后的两年之内,而起诉状只要在纠纷发生后的诉讼时效期限内都可以提起;

  3、诉讼的目的不同。

  提交申诉状的目的是推翻生效判决,要求法院重新审判,从而希望得到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判决;而提交起诉状的目的是解决纠纷,使得法院判决对自己有利。

  4、期限不同。

  起诉状引发的审判期限一般为6个月内,简易程序为三个月;而提起申诉状后,光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最长可能到3个月,重新审判后,所需时间可能会要1年。

  5、内容书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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