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时间:2017-06-15 14:29:46 申诉状 我要投稿

民事申诉状范文模板

  民事申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机器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下面是民事申诉状范文模板,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事申诉状范文模板【1】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购销合同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民事申诉状范文模板【2】

  申诉人:谢俊芬(一审原告)女,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滨湖社区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略,电话:1330903XXXX

  申诉人(谢俊芬)因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5日作出的(1991)峨法绥民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00条、第208条规定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谢俊芬与被申诉人谢建清系亲兄妹。

  早在1988年5月被申诉人因对申诉人收入可观的两项生意及承载生意载体的财产萌生恶意,故意与申诉人发生事端,辱骂、殴打致其受伤后,强占了全部生意财产。

  申诉人在1990年5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财产、生意,两次起诉历时一年多,均被峨眉绥山法庭以“依据不足”为由裁定撤诉。

  然后被申诉人勾结办案人员实施了一系列罪恶阴谋。

  主审法官赵均光欺骗诱导申诉人说:叫你母亲做原告我们可以把财产判三分之二给你们,骗申诉人上当后,恶意把申诉人独立经营变更为合伙经营发生纠纷起诉,

  要求申诉人的母亲杨德芳为原告,变返还财产为合伙经营来重新起诉。

  (申诉人当时不明白其中奥秘,便找了一个文化水平高的朋友刘志泽(可以调查)写的起诉,是母亲一个人为原告,(内容写的是母女合伙与被告压根扯不上关系)该诉状于1991年6月交给主审法官。

  同年的7月6日主审法官通知申诉人去立案,到庭之后主审法官拿着申诉人交的那份诉状说:你这起诉状不对,一是不能用便签写,二是你应当与你母亲为共同原告。

  他便带申诉人去了旁边徐君贵的办公室,他给其人示意怎么写后徐提笔一言不发的抄写了申诉人的那份并且一字未变的制造了一份申诉人谢俊芬及母亲杨德芳为共同原告,

  将返还财产的诉求变更为分割所谓“合伙财产”的诉求,申诉人看后签字、捺印,随即交了诉讼费立案(根本就不知道他们在前一天就伪造好了一份“起诉状”)在案件审理中申诉人只参加了一次开庭审理,

  法庭根本就不可能宣读伪造“起诉状”给原告人听,其余都没有通知申诉人到庭参加,法院判决后没有直接送达判决书给申诉人(已记不起母亲是什么时间转交的)申诉人看到此判决书后,

  发现判决内容如此荒唐,没有勇气仔细看完,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当时处于时间、金钱、生活的压力,没有精力及勇气打二审,更没有想到其中隐藏着罪恶。

  直到2010年12月10日此判决书生效近20年,因母亲杨德芳意外受伤住院要求回家去取她寝室床下深藏的东西,意外发现有一包当年打官司的材料(正是1991年10月5日判决的那个案件),

  申诉人仔细看过以后才发现那份起诉状不是法庭(赵均光法官)因立案要求让徐君贵法官炮制的那份起诉状,诉状内容根本不相同,也不是徐君贵法官的笔迹。

  该案法庭审理此案的诉讼起诉状不是申诉人自己所写,也不是为了立案需求有赵均光法官指示徐君贵法官所写,而是不知缘由意外跑出来的一份起诉状。

  该起诉状没有两原告的签名、捺印而诉求内容完全颠覆了申诉人的意思……

  为了慎重,申诉人于2012年12月19日去法院调取复印了存档案卷,案卷里的起诉状明显的反应出办案人员有违法犯罪之举,

  案卷里起诉状是复印件上面两原告姓名处有两枚十分清晰红色的鲜指印却不是两原告的(已司法鉴定)而原件上是没有的!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开庭笔录内容大部分也都有伪造的痕迹,该案明显存在重大阴谋。

  于此,该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第一款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三款的规定;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腐收贿,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十款,及第二十二条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十三条再审案件应当依法作出新的裁判,申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

  申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其所霸占的冰淇淋及汽车两项生意的全部财产及原材料,但原审判决审判人员却将申诉人起诉状调包,另行捏造一份起诉状,

  将诉讼请求恶意变更为:判令被告多占共同经营冰淇淋、汽车润利款,(这是有浡常理,不合逻辑的'请求)并将申诉人单独经营的两项生意说成是与被申诉人合伙经营,

  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借款说成是被申诉人的投资等等,其后,为配合其所捏造的诉状,又伪造篡改庭审记录,最后做出的一份看似天衣无缝,

  完全合法的判决书,而事实上完全在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该判决程序违法,伪造证据,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该案在申诉人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传唤下开庭审理,申诉人并没有参加过被伪造了的这份起诉状的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判决的根本就不是申诉人的起诉诉求,

  怎么谈程序合法?审理判决合法?此案开庭审理及判决的依据何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可以按撤诉处理,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而该案法官竟然在申诉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宣判。

  这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

  三、有新证据证明,原审人民法院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行为

  2010年12月10日此判决生效近二十年,因申诉人母亲意外受伤住院后让申诉人回家取她寝室床下深藏的东西,意外发现当年打官司的一包诉讼材料,正是申诉人1991年10月5日判决的那个案子。

  但发现诉状的请求及内容却明显与申请人当年向法院提交的那份不一致,申诉人带着疑惑与不解,到法院查阅了当年案件的全部卷宗,

  发现原判决审判人员恶意篡改、伪造诉讼资料,枉法裁判,严重损害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基本情况如下:

  (1)起诉状被调包

  经查阅卷宗,申请人发现,原判决所依据的诉状并非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的那份起诉状(当时是绥山法庭法官徐君贵写的),而是不知缘由冒出来的一份起诉状,

  经过几番周折检举,现在才从大法官的“回复”中得知写此起诉状的是一位律师名叫刘长坤,申诉人从来就没见过刘长坤,直到现在也不知道这人是谁?

  诉状首页两原告姓名上的指印也并非是两原告所捺,(是此人所为还是办案人员所为?法院有责任查清楚)而诉求理由完全按照被申诉人的意愿所写,这些伪造的诉讼材料有2013年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为据。

  (2)庭审记录被篡改、伪造

  法院卷宗里的庭审记录存在如下情形,1、同一次庭审记录的骑缝章指印没有覆盖全部稿件纸张,指印在中页突然断裂,有的只有前半枚,有的只有后半枚,

  这表明自指印断裂起,要么是前面要么是后面的庭审记录被刻意篡改、伪造;2、有指印部分中两申诉人的陈述与没有指印的部分陈述完全不一致,

  互相矛盾,这表明没有指印部分的庭审记录是审判人员为了配合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而恶意篡改的;3、同一次庭审记录中使用了不同的稿纸,这也是原判决审判人员任意篡改庭审记录的证据所在。

  基于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审判人员恶意篡改、伪造诉讼资料,存在严重的舞弊及枉法裁判行为。

  (3)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民事诉状》上指印和署名的检验鉴定鉴定内容为:落款日期1991年7月5日的《民事诉状》原件原告人杨德芳处指印是否杨德芳捺印、

  杨德芳署名是否是本人书写;落款日期1991年7月5日的《民事诉状》原件原告人谢俊芬处指印是否谢俊芬捺印、谢俊芬署名是否是本人署名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均为否定结论,反映两者之间有本质差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该案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程序违法等;

  申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撤销原判决,对该案重新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

  申诉人:谢xxx

  民事申诉状范文模板【3】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法院(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0X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编辑、纪委书记等职。

  20XX年X月X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X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

  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

  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

  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

  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

  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0X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

  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

  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

  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XX区XX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

  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

  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

  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XX及见证人XX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XXX和X市X区法院(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XX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XX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

  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一、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

  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丁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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