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

时间:2023-04-01 07:25:18 申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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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要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1】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 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

  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

  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

  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

  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

  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

  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

  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

  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

  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

  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腐接受别人的贿赂、徇私作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2】

  申诉人李xx,男,19xx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xx年11月12日 (19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xx年9月13日以(19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x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

  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xx年11 月12日,以(19xx)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于20xx年3月5日刑满释放。

  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

  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

  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xx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

  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

  以上事实,邻居赵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

  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

  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

  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3】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原籍:****省*****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无,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九委。

  ****年***月***日****省****市****区人民法院以(20xx)**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x十一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判决宣告后,申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申诉人于****年**月***日送本省***监狱服刑改造,目前服刑于***监区***分监区。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五个月; *****年***月***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起止****年**月**日至****年**月**日,现余刑**年**个月。

  申诉请求: 申诉人不服终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一审****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 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部分,现提出申诉。

  主要事实: ***年**月***日凌晨,申诉人伙同同案犯****先后在***市***区***公园附近、*****附近、********区一胡同内以持刀威胁手段连续实施抢劫出租车司机三起,抢劫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年***月***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申诉人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不属实,同案吕春雷所作供述是陷害。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以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为由,从重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一审判决第六页第14行当中引用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有错误,所判刑期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未经判决,何以有罪?拒不认罪,从何谈起?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被告人在我国的定义为:被控告有罪行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的人。

  既可能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又可能是无罪的人..即审判过程中的被告人是尚未认定有罪的无罪身份。

  庭审过程中申诉人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到庭参加诉讼的,而被告人是未被判决的身份,并未确定有罪,不存在认罪不认罪之说。

  二、无罪辩护和拒不认罪。

  均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刑罚处罚范围。

  《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惩罚犯罪行为。

  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均属于非犯罪的行为,其与犯罪事实本身也没有关系,同时不能够改变犯罪事实,而《刑法》的处罚范围仅为犯罪行为,非犯罪行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不受刑罚处罚。

  三、申诉人侦查阶段已经坦白犯罪事实,隐瞒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19xx年10月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中应当如实回答,同时也准予其进行无罪的辩解,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本条款作出后续的处罚规定,即应当如实供述。

  只是软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事实上申诉人在侦查阶段已经两次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字,且被法院确认为证据,即一审判决证据第十二项。

  侦查阶段申诉人坦白供述犯罪事实是事实存在的,不能因为庭审中作出无罪辩护就否定事实。

  那么隐瞒犯罪事实就不能够成立,不可能以此为理由冠以拒不认罪。

  给予处罚。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就是说,口供不能单独定罪,在被告人认罪情况下尚且如此,显然,在被告人不认罪情况下,也就不能因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

  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

  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

  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剥夺,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

  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

  就剥夺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

  一句。

  《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

  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

  即《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累犯、毒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

  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

  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

  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

  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

  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

  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

  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

  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抗拒从严。

  不等于抗拒从重。

  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

  而不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抗拒从严。

  是相对于坦白从宽。

  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

  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

  从严。

  的本意并不是从重,而是不从宽..至***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

  20xx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严。

  是这样定义的: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

  的政策和从轻。

  的奖励。

  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不认罪。

  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

  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

  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

  和罪罚相适应。

  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罪行法定。

  原则包括罪之法定。

  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

  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

  适用法律平等。

  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平等的适用刑法。

  平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罪罚相适应。

  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判处,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

  刑罚相适应。

  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

  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

  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

  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

  和罪罚相适应。

  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第二条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本案由(20xx)***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法律服刑人员拥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给予改判。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支持申诉人合法诉求,依法认定错误判决,给予改判。

  本人文化水平有限,如果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出现了偏颇或理解的不正确,请出于教育、转化的目的,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于我,本人将不胜感激。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一审判决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终审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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