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如何写好刑事申诉状(2)

时间:2022-10-01 01:44:14 申诉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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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刑事申诉状

  以从重处罚为手段,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违反法律规定。

  四、拒不认罪,从重处罚。

  违反无罪推定及举证义务原则,庭审中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中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已经将时间、地点等详细说明,即身份为被告人;时间为庭审过程中;地点为法庭;行为为不证明自己有罪,就是没有自证其罪。

  结果是予以从重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基本实行无罪推定。

  原则,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义务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在司法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一直延续到判决前。

  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被告人涉嫌、涉诉就推定被告人有罪,而是否有罪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够因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

  或作出无罪辩护就给予从重处罚。

  连辩护律师尚且不可以反证、指控被告人,难道被告人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五、被告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应**,更不应给予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无罪辩护是申诉人在庭审中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即便行使方式不正确也不应当受到处罚。

  一审判决中故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已经承认在庭审中,申诉人是在为自己作辩解,不应该不予采纳。

  就**申诉人作辩护的权利,认定为拒不认罪,更不能因此而给予从重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申诉人仅仅是无罪辩护,并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或《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

  六、认罪态度不是证据,是否作无罪辩护亦不是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现行《刑法》的量刑规定明确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33稿量刑原则中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态度。

  一句。

  《刑法》中关于决定刑罚时应当考虑的几方面做出明确说明,显而易见并不包含被告人是否作无罪辩护。

  同时此条款已经明文说明,决定刑罚的时候,要依照本法。

  即《刑法》的有关规定**。

  此条款是酌定情节在法律依据上的唯一条款,即文中的犯罪的性质、情节..然而该条款已经明文规定,量刑考虑的情节只能是犯罪本身的情节,不包括非犯罪情节,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如:累犯、**再犯。

  《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是必须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那么不进行自证其罪与犯罪的事实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呢?它又能证明什么犯罪事实?

  七、无罪辩护不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同时也不是有社会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表现,不应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规定。

  中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理论为:只能是客观犯罪事实本身固有的,反映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不包括犯罪以外的情况..简而言之,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多大的危害,未发现或臆想中的危害不包含在内。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的潜在危险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方面,是指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倾向,并不是真实存在的犯罪行为,因而不能作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更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中将其做为预防需要的情节,只对适用缓刑及假释有意义。

  如果说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存在社会危害程度或有再犯罪的可能性,那也只能是假设情况,并不是真实情节,不应受处罚。

  一审判决中对申诉人庭审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对被害人人身进行伤害。

  的辩护观点,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说明,原判法院认同申诉人无主观恶性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情节。

  八、无罪辩护不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刑罚。

  本条款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中才可以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不包括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 九、根据法律规定,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不存在从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从重处罚情节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后的态度。

  解释为: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很明显此犯罪后的态度。

  与庭审时的辩护是不可相提并论的两个概念,同时并未规定拒不认罪应该从重处罚。

  十、我国法律对于拒不认罪没有强制处罚规定,同时没有准予可以类推给予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我国法律无强制被告人认罪的规定,法律并未规定不坦白犯罪事实或不自证其罪应当受到处罚。

  所以为鼓励被告人坦白犯罪事实或自愿认罪,可以酌情给以从轻处罚的奖励,同时法律也没有准予可以依照从轻的条款类推给予从重处罚。

  按原法院的认定认罪从轻,不认罪从重,那么什么样的表现是不从轻也不从重呢?

  十一、抗拒从严。

  不等于抗拒从重。

  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

  而不是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抗拒从严。

  是相对于坦白从宽。

  而言的,所谓抗拒,是指犯罪人行凶拒捕,消灭罪证,对检举人、证人实行威胁、报复,阻止同案人坦白交代,订立攻守同盟等。

  只是消极地不供述、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为是抗拒。

  从严。

  的本意并不是从重,而是不从宽..至***年***月***日申诉人犯罪时间往前,我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作无罪辩护或拒不认罪应当从重处罚。

  20xx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审判酌定情节有权威的指导意义,《意见》中对从严。

  是这样定义的: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享受从宽。

  的政策和从轻。

  的奖励。

  根据《意见》的解释,只有满足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才可以称之为拒不认罪,同时规定拒不认罪。

  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不是从重处罚。

  因此,申诉人侦查阶段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作无罪辩护,并不构成拒不认罪,不受从严处罚,更不应该从重处罚..

  十二、拒不认罪,予以从重处罚。

  违反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

  和罪罚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

  和罪罚相适应。

  原则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

  罪行法定。

  原则包括罪之法定。

  和刑之法定,罪之法定不必多言,而刑之法定并不是单纯指各种犯罪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同时也包含无法律规定不得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除《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以外,任何非犯罪情节均不受刑罚处罚。

  现行刑法取消了原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所以被告人是否适用从重处罚应当以《刑法》为依据,不能够主观的认为应该重判就可以重判。

  适用法律平等。

  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刑法平等的保护,一旦犯了罪,也应当平等的适用刑法。

  平等地适用刑法,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如何,都不允许其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对于任何人犯罪,不能将法律未规定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罪前、罪后、罪外表现,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

  如: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以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由对其从重处罚。

  罪罚相适应。

  即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审判量刑中,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不可随意引用刑法没有规定或与犯罪事实没有关系的情节,从重**,即罚当其罪..审判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的非犯罪行为均不受刑罚处罚。

  刑罚相适应。

  原则涵盖了禁止违法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依据的内容。

  一审判决以当庭拒不认罪。

  为由,对申诉人作出从重处罚。

  判决明显不符合罪行法定,适用法律平等。

  和罪罚相适应。

  的原则,该判决同时违反刑事审判三项基本原则,应依法认定为错误判决,撤销从重处罚部分,给予改判。

  十二、服刑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受理机关应当对错误判决改判。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款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 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告知》第二条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本案由(2007)***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加以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故受理、审查申诉材料法院应为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