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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

时间:2024-04-11 19:20:38 赛赛 条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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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共分五章二十八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职责和义务、保护规划的编制与修改、保护措施与管理和法律责任。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山体水体的规划、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山体水体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是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人。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有关山体水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保护的山体水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示范区益阳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山体水体保护职责。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主管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体水体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山体水体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对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与修改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

  第十条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山体水体保护名录、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市城市规划区内山体水体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山体水体和二级保护山体水体。保护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确定。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将草案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前,应当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经批准并公布实施的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因国家、省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一级保护山体水体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因国家、省级、市级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占用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的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涉及保护的山体水体时,应当先进行山体水体保护专题论证,并将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纳入重要内容。

  第三章 保护措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一级保护山体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山体地质地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等的开发与利用。一级保护水体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水体生态功能、水质等的开发与利用。二级保护山体水体范围内不得进行破坏山体水体生态整体功能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建筑风格、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色调、容积率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划管制。

  在一级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时,应当保持山体水体的景观通透。

  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垦林地;

  (二)非法采伐、移植、毁坏林木,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四)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业废渣、砂石等废弃物;

  (五)其他破坏山体生态、景观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在水体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砂,填埋水体;

  (二)倾倒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水和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液体;

  (四)投肥、投饵养殖;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六)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影响水质的行为。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一、二级保护山体水体的适当位置设立保护标识,公示保护依据和规划,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退养等机制,提升保护山体水体的生态功能。

  第二十一条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矿权。已设矿权的,应当依法退出。

  第二十二条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经许可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山体水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山体水体的修复按照“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施。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山体水体破坏,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违反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非法侵占、破坏山体水体的违法行为,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由联席会议明确执法主体,或者决定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山体水体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检查及考核评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和山体水体保护状况进行评估。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水体保护工作实施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和修改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的;

  (二)在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受保护山体水体损害的。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山体水体保护的决定》、益阳市人民政府《益阳市城市规划区自然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保护好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自然山水资源,创建园林城市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特编制《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

  一、基本认识

  1、规划区山体水体现状

  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水体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经统计分析,规划区内现有自然山体水体总面积约350.18平方公里,约占益阳市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的33.1%。区内山体总面积为256.6平方公里,有山体共366个,其中中心城区有山体46个,最高点位于碧云峰,海拔约为502.8米。区内现有水体面积约93.58平方公里,各类水体共265处,有河流19条、湖泊42个、塘池47处、水库132个、沟渠25条,主要有资江、黄家湖、南门湖、鱼形山水库、迎风桥水库等,水面面积最大的为黄家湖,约6.49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内有水体23处,以梓山湖最为典型。

  2、现状山体水体的主要特征

  (1)山体水体绝对面积较大,自然禀赋得天独厚。

  (2)山体水体类型多样,生态环境总体较好。

  (3)山体水体分布广泛,呈现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

  (4)山体水体景观优美,特色明显。

  3、现状主要问题

  (1)经济发展与山水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步体现,资江、秀峰湖、梓山湖沿岸的部分房地产项目占山侵水,部分水体如先锋湖等水产养殖过度。

  (2)因城市建设需要,破坏山体水体的现象屡禁不止。特别是工业园区内,见山挖山,见水填水的情况较为常见。

  (3)山体水体的生境欠佳,生物多样性单一,如资江南岸的部分山体黄土裸露,部分水体,特别是马良湖水质日趋恶化。

  (4)城市景观与山体水体的结合不够,山水城市的城市景观特色不明显。 中心城区的山水视觉廊道不明晰,部分高层建筑形式与山体不协调。

  (5)自然山水保护的机制与体制还需进一步加强,缺乏一个统一的机制对山体水体实施管理。

  二、规划思路与目标

  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益阳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基础,在借鉴武汉市、福州市山体水体保护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保护优先、山水共生、生态安全、景观特色等为原则,通过生态保育和综合治理,改善山体水体的生态功能,控制地质灾害,提升规划区内山体水体景观的旅游价值和地域特色,各类山体的森林覆盖率达到60%,各类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国家Ⅲ级标准,最终营建“城在山中、山在城中、城在水中、水在城中”,山、水、城、人、绿相依共融的城乡空间。

  三、山体保护规划

  采用Arcgis软件,以山体的绝对高程、植被覆盖度,山体体量,山体坡度与坡向作为因子指标,计算后确定保护山体共259座,保护总面积为220.8平方公里。规划要求分两级予以保护:一级保护山体93座,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内共有34个,包括梓山、云雾山、会龙山、兔子山等;二级保护山体166座,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内共有36个,包括新桥山、石岭山、高仑子山等。规划编制了山体水体的保护名录,确定了山体的保护范围、保护界线坐标与保护级别,用以指导、规范开发利用行为。对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对保护山体内禁止进行的各类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因重要建设活动而可能造成山体保护变更的相关程序进行了界定。

  四、水体保护规划

  按照水体的系统性、功能性、景观性与多样性的特征,以水体面积、水质(水体污染程度)、水体周边的植物覆盖情况、生物多样性等作为指标因子,运用加权叠加法进行计算,确定保护水体共222处,保护水体的总面积为68.77平方公里。规划分两级予以保护:一级保护水体65处,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内有17处,重点为资江、志溪河、兰溪河、梓山湖、鱼形山水库等;二级保护水体157处,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内共有32处,包括猴栗冲水库、银河主干渠、花子办湖等。规划确定了保护水体的位置、保护界线坐标与保护级别,编制了水体的保护名录,具有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并对水体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对保护水体内禁止进行的各类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因重要建设活动而可能造成水体保护名录调整的程序进行了解释。

  五、山体水体生态恢复规划

  对45处山体、55处水体实施生态修复,其中中心城区内需修复自然山体30处,修复水体20处。规划采用人工和自然的方法进行修复,积极运用生态复绿和功能再造法,积极恢复山体水体的功能性、修复水域的景观效益。

  六、山体水体利用规划

  规划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山体采取生态公益林、商品经济林、城市公园或郊野公园等方式进行利用,对水体采取建立农渔一体综合示范区、湿地公园或生态旅游区的形式予以利用。到规划期末,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水体上将规划有21个城市公园,3个郊野公园,11个湿地公园,1个旅游度假区,兰溪湖等2-3个农渔一体综合示范区,实现人与山水的交汇、交融。

  七、山水城市空间格局规划

  通过对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山体水体的保护、利用和生态修复,将形成资江、志溪河与兰溪河为轴线,清溪河、泉交河、新桥河、甘溪港河、新河等八条水系和绿色廊道为纽带,碧云峰、寨子仑、四方山与梓山湖、黄家湖、迎风桥水库、兰溪镇湖泊群、先锋湖等八大湖泊水库相互渗透的山水特征,构筑出“一江两带,八河八湖,群山多点”的山水生态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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