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毕业论文

物业管理专科毕业论文参考

时间:2022-10-08 07:22:20 物业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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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业管理基本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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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从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房屋管理的公共产品属性、业主的集体行动、2016物业管理作为房屋管理的方式之一、2016物业管理市场的市场失灵和政府管制五个视角,对城镇居住区2016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基于以上五个研究视角构建了城镇居住区2016物业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结果表明:2016物业管理中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建筑物所有权的明确及拓展、业主自治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的提高、2016物业管理市场价格管制的取消和信息披露方面社会管制的加强。

  〔关键词〕

  所有权;自治管理;2016物业管理;价格管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住房体制改革给我国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变化,其中最根本的变化是承认了个人对住房的所有权。虽然这一权利直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才得到确认,但实际上于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已有了相关规定,同时,多年的实践实际上也已经承认了个人对住房的权利。随之而来的另一个变化是,住房不再由国家统一管理,而是由业主自己管理。这一变化给社会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矛盾,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带来的高层建筑的成倍出现,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2016物业管理”正是在这一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房屋管理方式。然而,三十多年的发展使得2016物业管理在目前面临着较多的问题,甚至有人希望取消2016物业管理制度返回以前计划经济时代的住房管理方式。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关于2016物业管理基本的理论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因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立法方面)缺乏理论指导,从而导致当前的2016物业管理出现了种种问题[1]。究于以上原因,本文将对2016物业管理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解释,并努力尝试构建城镇居住区2016物业管理的理论框架,进而指导2016物业管理实践。

  二、以居住区区分所有权

  与城镇居住区内的场地和设施有关的各种权利约束集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权利体系。这一体系也可以称之为“权利束”,2016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有赖于对这一权利束进行明晰,尤其是对其中的“所有权”进行明晰,因为所有权是其他各种权利的基础。首先,需要甄别权利的本体,即权利针对的对象。该对象是城镇居住区,城镇居住区由于其特殊的作用,除住宅以外还配建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设施,主要包括道路、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建筑)等。其次,针对不同的对象辨别其所有权性质。《物权法》试图完成这一工作,其内容主要体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章,该章首先明确了,业主对一栋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对套内部分拥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同一栋建筑物内的“共用部位”(如楼梯等)和“共用附属设施”(如电梯等)拥有“共同所有权”。同时,该章对部分配建设施,主要是道路、绿地,对其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了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的若干审议稿试图针对以上对象分别明确其所有权性质,从而构建居住区权利束,但是相关条款在《物权法》的最终定稿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其定稿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2016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这一条款并未明确其中“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含义,因而不但未能解决居住区2016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反而使权属矛盾更为突出。本文认为,可以将“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概念向“以居住区区分所有权”进行拓展,在对“公共服务设施”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分别明确其中各种设施的投资义务和所有权[2]。只有在以上基础上,才有可能构建居住区各种场地和设施的权利束,明确相关场地以及设施的权责利关系,为2016物业管理的开展提供基础。

  三、房屋管理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

  1.房屋管理是业主们的共同需求

  居住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场地和设施的自然属性决定了这些部位需要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但是它们的所有权共有性质又决定了这些部位的维修养护区别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因为某个特定的业主不可能愿意像对待专有部位那样为共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工作(不排除极端情况),其原因在于其他业主存在“搭便车”的可能。本文将这种维修养护工作称为“房屋管理”(“2016物业管理”是房屋管理的方式之一),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房屋管理”并不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3]。

  2.房屋管理作为公共产品的一般解释

  正是由于房屋管理的上述特征,一般把房屋管理当作一种“公共产品”来对待,这种解释是根据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人的相关理论做出的。根据他们的理论,可以通过消费过程中“是否排他”和“是否竞争”,将产品的性质区分为“私人产品”、“俱乐部产品”、“可拥挤产品”、“公共产品”四类。从这个标准来看,业主共同需要的房屋管理是一种“俱乐部产品”,一方面只有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才可能获得这种服务(排他性);另一方面,建筑区划内一个业主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消费(非竞争性)[4]。

  3.房屋管理作为公共产品的一个新的解释

  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也提出了疑问:“是否排他”和“是否竞争”是不是两个独立的要素?双重标准中哪个是基础?同时,对于“排他性”,究竟是产品属于个人造成了排他性还是排他性使得产品属于个人所有?很明显,上面的分类标准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近年来的研究表明,采用“是否排他”一个标准完全能够区分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而且,就双重标准分类法的极端情况来看,正好是竞争性与排他性的结合以及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结合,因此,“是否竞争”不能成为公共产品的充分条件。在完全排他的私人产品、部分排他的准公共产品、完全排他的纯公共产品三种场合中,都存在竞争性和非竞争性的例子,因此完全可以从“是否排他”的角度对产品属性进行区分。这一判断标准与巴泽尔的产权理论不谋而合。巴泽尔并非专门研究产品的属性,但是他的产权理论从另外一个角度对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进行了区分。在他的理论里,私人产品从个人角度看,其所有权利都得到了保证和界定,属于可以完全排他的产品,可以保证自己的财产不沦为共同财产,因而也就避免了“搭便车”的问题;公共产品就是某方面的权利没有界定清楚,任何人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加以利用的产品,因此公共产品是一种产权形式,它不归任何人拥有,但是又可以为任何人所使用。另外,巴泽尔从消费和生产的角度分析了产品性质,消费者排他决定了产品是由个人使用还是由许多人共同使用;生产者排他解决了产品能否由私人生产并由市场分配的问题。因而,其理论可以从“消费者排他”的角度将产品分为完全排他的私人产品、部分排他的准公共产品和完全排他的公共产品,从“生产者排他”的角度判断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产品。对房屋管理而言,其在建筑区划外可以做到消费者的排他(即区划范围以外的人无法享受到服务),因此对整个区划外而言,房屋管理无疑是“私人产品”;但是对于区域内的各个业主而言,房屋管理无法达到消费者排他的效果,即某个业主享受服务并不能阻止其他业主享受同样的服务,从这一角度来看2016物业管理又成为了区划以内的“公共产品”(从生产者的角度可以做同样的分析)。因此,作为区划以外的“私人产品”和区划以内的“公共产品”,这双重属性一方面决定了房屋管理在建筑区划内应当由业主集体提供,在建筑区划外可以聘请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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