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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不签可以吗

时间:2022-10-08 10:46:0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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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不签可以吗

  就业协议书不签可以吗?可以,建议你还是签了吧,因为这个关系到学校的毕业率。

就业协议书不签可以吗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

  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凡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均要求签订《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发放给毕业生,人手一份。

  二、就业协议有什么用?

  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只可与一单位签约。

  同时与多单位签约的,后签协议无效。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就业报到证、户籍均在毕业后转至签约单位。

  通俗的说。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特别是国企、事业单位、各地教育局、学校,以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签约后,毕业生毕业后只能到签约单位报到,无法参加报名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就业考试,也无法到其他单位报到、就业。

  所以,签订就业协议务必慎重,不可儿戏。

  三、就业协议如何填写?

  就业协议一式四份,签订完毕后,毕业生自己留一份,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学校招生就业处保留一份。

  封面:“毕业生”一栏填毕业生名字;“用人单位”一栏填用人单位详细名称(不可简写);“学校名称”一栏填“曲靖师范学院”。

  内页:

  1.甲方情况及意见:

  “培养方式”填统招;

  “学制”本科填“四年”,专升本填“五年(专升本)”;

  应聘意见:我自愿应聘到XXXX单位,或者我自愿与XXX单位签约。

  2.乙方情况及意见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并签章。

  3.丙方意见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和毕业生所在院系填写并签章。

  学校联系人:贺邵东

  联系电话:0874-8998620

  邮政编码:655011

  学校通讯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曲靖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备注:填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其它补充约定,可包括报到要求,违约金等。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要将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交由学院和招生就业处统一盖章。

  四、毕业生违约应如何处理?

  毕业生若是通过“双向选择”确定的接收单位,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

  如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手续如何办理?

  就业协议签订后,在就业方案上报之前,若学生或是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一方向另一方交纳违约金;双方签署解除协议文件。

  学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原单位解除协议文件,原就业协议(一式四份)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违约的,必须按下列手续办理。

  将以下材料交就业指导中心:1.原签约单位(包括签约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2.原签订的就业协议(一式四份);3.本人要求违约的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经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换发新协议书,视同未签约办理。

  就业方案上报后违约毕业生,按云南省教育厅发布的《改派流程》办理。

  要求持原签约单位(包括签约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原就业报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到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云南省教育厅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小菜园立交桥旁)。

  劳动关系

  六、《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不同?

  1.两者主体有区别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毕业生报到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同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两者的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而不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更为具体的内容,并且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两者的效力时间段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属学校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在毕业生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当与毕业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而就业协议自然就失效了。

  七、什么是劳动合同,其订立形式有何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八、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是合法的原则。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和劳动能力的人。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否则,劳动合同内容无效。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

  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得使用威胁和欺骗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正式订立。

  九、劳动合同应包括那些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即包括法定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

  法定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协商而定;协商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商。

  总之,两种条款的制定,均不能违背合法原则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两种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劳动法》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原国家劳动部对试用期又做了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在试用期中,企业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国家还规定,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职工,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订明试用期。

  十一、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

  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十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十四、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十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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