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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

时间:2021-02-03 09:10:11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分家的协议书范本,欢迎借阅。

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

  分家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

  乙方:

  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妹妹余逸敏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赡养义务。

  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宅基地一处,建房两间三层半。

  兄弟二人各一层,另外两层归父母所有,用于父母的养老。

  二、三楼归余达所有;二楼归余朋所有。

  三、父母所有的两层房百年后由父母支配。

  四、父母的赡养协议:

  1、口粮由甲、乙共同承担。

  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

  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2人

  农村宅基地分家单范本

  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

  五 、本协议共1页一式三份,父和母、甲、乙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

  未尽事宜兄弟二 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父 亲:

  母 亲:

  大儿子:

  二儿子:

  女 儿:

  见证人:

  年月日

  分家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

  系下列立约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病故,遗有楼房_________栋共_________间,存款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

  _________均己结婚,共同一起生活。

  现在_________均愿分家单过,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请_________作证人,根据每个子女的人口和经济状况,达成分产契约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过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

  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相关阅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由城镇户籍人员继承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另外,在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

  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

  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核心的问题。

  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审查程序问题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土地权属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相应出台,其中关于宅基地登记的问题,《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关于政府部门在进行宅基地登记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尤其是关于土地权属证明的形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就导致在实践当中土地权属的实质性审查往往变成了对土地权属证明的形式性审查。

  所以在土地行政登记案中,关于土地权属的确切来源的举证是由原告来进行,被诉行政机关往往无证可举进而承担了败诉的风险。

  因此,土地登记机关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应查明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表示和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不能轻信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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