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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协议书

时间:2022-10-05 17:59:04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同居分手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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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协议书

  同居分手协议书

  协议人双方:

  男方:姓名、年龄、民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路 号 室

  女方:姓名、年龄、民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路 号 室

  男方 与女方 现因感情不合自愿分手,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非婚生子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每月1日之前,女方将当月抚养费用打入男方指定的账号。

  二、女方每月逢单周六上午九时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晚八时之前送回男方处。

  遇有长假及特殊情况的探视,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 路 号 室房屋系男女双方共有房产,分手后属于双方的财产份额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自己在该房内的财产份额。

  四、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已无其它财产争议。

  立协议人:

  男方 (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什么是分手协议书?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

  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

  二、分手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

  1、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无效。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

  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2、分手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在判决时可供法院参考

  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

  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

  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

  即便分手协议书无效,法院也应依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确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明显低于对方,此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约定抚养权进行适当调整。

  3、分手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分手协议中有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应当认定有效。

  无效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协议的任何条款。

  由于分手协议书本身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也自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作为参考。

  三、分手协议书怎么写?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自愿分手的意思表示;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处理意见;

  3、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4、其他分手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

  四、签了分手协议书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1、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的有关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分手协议中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予处理,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那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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