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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合作协议书

时间:2022-10-04 03:02:5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店铺合作协议书范本

  店铺合作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上。以下是店铺合作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览!

店铺合作协议书范本

  店铺合作协议书范本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发包人):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甲方为法人时填写):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包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314500

  鉴于甲方愿意将上述合同项下商铺与乙方合作经营;乙方愿意在合作经营上述合同项下

  商铺出租租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对甲方拥有所有权的商铺进行合

  作经营管理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商铺地址: ,

  商铺号:;面积:。

  第二条 合作经营内容

  甲方将上述合同项下商铺与乙方合作经营,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与甲方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业委会代表)协商,依法为甲方服务。并且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甲方租金。

  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与业委会代表协商出租或其他方式对上述合同项下商铺合作经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业委会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就上述合同项下商铺与其他任何 第三方签订包括并不限于租赁、承包、委托经营在内的任何合同。

  第三条 合作经营期限

  合作经营期限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6 月 30日止。

  合作经营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作经营合同期限内,乙方应定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第一年支付商铺租金金额为:元(大写: )。

  第二、第三年的承包费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25%。第二年租金为: 元

  (大写:);第三年租金为: 元(大写:)。以上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租金交付时间为每年的 月 日。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 大写:),作为履约保证金。

  乙方按照楼层实际平均租金高于上述租金时,则按照楼层实际平均租金支付甲方,乙方合作经营商铺出租租金低于上述租金的,乙方仍按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上述租金由乙方付入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开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

  银行账户按本合同填写确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银行账户变更,应在变更后十五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及时进行更正。甲方在十五天内通知乙方,乙方未按新的银行账号支付款项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变更银行账号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引起的租金无法及时支付的责任归于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合作期间,乙方必须支付包括市场保安、保洁、行政管理人员、水电费、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和宽带费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如由于这些费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关部门(公司)追讨滞纳金或罚金,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中抵扣,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该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招商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合作经营期间一切对外招商活动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业委会代表有权参与乙方的对外招商活动和市场业态定位相关事宜。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在合作期间,乙方和业委会代表均对市场有相对独立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商铺统一招商、统一规划、统一经营,乙方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经营方式、业态和商品类别范围及建筑内部格局作出调整及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合作经营期内,乙方负责该商铺的招商活动,努力为商户维持正常经营活动,不得进行销售、抵押等侵犯甲方权利的行为,也不得进行整体转租。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和解除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加以明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转租该商铺。如乙方确需转租,须经甲方协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征求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宣布中止该合同,并有权将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 两 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在合作经营期内, 乙方如拖欠租金,则每天按应缴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壹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和收回商铺,并有权拒绝返还保证金。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铺及配套设施的毁损和故障,乙方应在退房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动用乙方的保证金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保证金多退少补。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 合同约定的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原则

  本合同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则乙方应当将商铺交还甲方。合同中止或终止后,原有装修及布局应归甲方所有,安装的设施和设备不得拆除搬离。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乙方应负责拆除的相应费用。乙方如强行拆除搬离,损害商铺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以及相邻商铺的利益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和复原。

  在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须在10日内来乙方处接收商铺,逾期交还的,商铺内物品视为商户已经丢弃,甲方有权按废弃物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并直接自行收回商铺。 合作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基于经济、便利原则考虑,经营期内因经营需要对商铺结构、布局进行的调整、改造、装饰、装修等,由乙方自行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数如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商铺损坏或灭失,乙方对此不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送达方式和地址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它任何联系,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15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送达地址按本合同的填写确定。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的通信地址、电话发生变更,均有义务在变更后十五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合同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传达的责任归于变更方,由变更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视为通知方的所有通知事项均已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乙方主体的工商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工商变更后的主体继承。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商铺产权资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卡复印件

 

 

  甲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名称或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委托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年月 日 日期:年月 日

  签于:签于:

 

  店铺合作协议书范本二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

  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合作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各方自愿合作经营 ,该合作事业所有资产按投资份额各方共同所有。

  第二条 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名称: ,

  经营地点为: 。

  第三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可续订合作合同。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合作人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合作人 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出资额的 %。

  二、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合作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经各合作人协商,盈余分配按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作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等),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三、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加入、退出,出资的转让

  一、加入

  1、需承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作人加入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承认并签订合作协议;

  3、除加入协议另有约定外,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事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出

  1、自愿退出。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出: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出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出;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事业的事由。

  退出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出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出生效日。

  3、除名退出。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作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出。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出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出人按退出时的合作事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事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加入对待,否则

  以退出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事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事业的合作人。

  合作人或他人可以加入、退出、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加入、退出、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财务、管理、重大活动

  合作事业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负责保管和收银,负责记账。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7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合作事业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银行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各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中。

  合作事业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作人协商确定。

  重大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第九条 合作人分工

  一、 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管理财务开支;

  二、其它合作人的权利:

  1、参予合作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作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4、监督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出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事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利益的活动。

  五、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合作事业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六、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作事业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作负责人决定除名。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合作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作经营:

  1、合作事业有赢余;

  2、合作事业有转机;

  3、合作人要求延续;

  4、合作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二、在退出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作事业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作事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加入经营。

  三、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订立合同各合作人签名: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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