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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的协议

时间:2022-10-09 11:56:3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夫妻忠诚的协议范本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一

关于夫妻忠诚的协议范本

  甲方:刘男身份证号:

  乙方:李女身份证号: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XX年3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二、甲乙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视为对另一方的不忠实,应承担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之责任:

  1.与某一异性的电话、邮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联络过度频繁,每天往来超过十次,每周超过五十次。能说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与某一异性的通信联络中出现明显的情感流露词汇超过一定次数,收到的信息超过三次(含),发出的信息中超过一次(含)。能说明恶意骚扰的除外。

  3.与某一异性的亲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说明系正常的同学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亲密的通信联络记录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学或同事关系相推脱。

  4.无正当理由在晚上超过十二点回家。一周应酬时间超过三次的,不能作为正当理由,仍应受处罚。

  5.任何一方接到对方的亲密异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件、书信、包裹等)。恶作剧除外。

  6.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外,在一般的伦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现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过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补偿费人民币二万元。补偿应从个人财产中支付。从共同财产中支付的,应为四万元,并视为共同财产中的四万元约定为个人所有。

  处罚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后发现以前曾有过违反情形的,可以累加处罚。

  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的情形,虽并不必然表明违反一方有出轨情节。但足以说明违反一方未能正确处理好人际交往关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应受到处罚。

  五、接受处罚后,能够虚心承认错误,并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的,可以酌情退回处罚,但不返还给个人,而是作为家庭度假基金。此条约定,并不表示鼓励犯错,只是表明双方对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处罚超过三次的(含三次),视为双方自愿将全部夫妻共同对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此条约定,不以离婚为前提,只是双方认为违反一方已无管理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视为双方同意暂时由违反一方保管。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乙方:李女身份证号:

  甲方:刘男身份证号:

  甲方:丈夫: ,男,住

  身份证号码: 。

  乙方:妻子: ,女,住

  身份证号码: 。

  夫妻忠诚协议范本二

  甲方、乙方系夫妻关系,为了共同维护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第二条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一方的电话,但能证明由于工作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除外,一方发生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另一方的电话的情形后,关闭手机或是不接听电话一方必须在发现发生相关情形后3小时内向另一方说明(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双方应在每天上午7点至晚上11点期间尽量保持手机随身携带并使手机处于开机状态。

  第三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断绝与婚外异性频繁联系但能证明是工作原因除外(联系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电话、短信、邮件、书信、qq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晚11点之前回到家中,如一方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晚上11点之前无法回到家中,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说明情况(说明方式包括电话、短信、留言等)。

  第五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方自愿放弃包括房子、车子、其他债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过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承诺不因婚后无子女作为吵架甚至离婚的借口。

  第七条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支付另一方精神补偿金人民币 万元。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每份两页,请逐页签字)。

  第十二条 解释:本协议所称“频繁联系”是指每日联系3次以上或单次联系超过5分钟;本协议所称“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男女朋友关系、性关系等。

  甲方:

  乙方: 签订地:浙江湖州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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