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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时间:2022-10-01 22:31:10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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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旅游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旅游法心得体会

  今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这对于一个旅游工作者来说不仅是一部法律的诞生,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目前国内旅游混乱的发展状态和无序的竞争环境,对于改变整个国家的旅游面貌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出台正当其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升,2012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出境旅游人数已超过8,000万人次,我国成为全球第三大出境旅游客源国,我国出境旅游对世界旅游市场的贡献率超过7%;入境过夜旅游人数2012年已达到5,772万人次,继续位居世界第三。今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该《纲要》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巨大的市场、宏伟的目标,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旅游法》的出台不但是大势所趋,也是正当其时,让旅游业有法可依,科学发展,是一件好事,对业内人来说,以后做旅游就有法可依了,知道红线在哪里,不敢轻易触碰它。《旅游法》不仅约束行业内的经营者,也对经营者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并对产业发展进行指导,最终促进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独成一章。《旅游法》一大特点是特别强调对旅游行业的规划,甚至为此专门列出“旅游规划和促进”的章节,这在各类法律法规中是相对少见的。《旅游法》中“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就是要促进旅游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了30年,目前到了温和增长期,发展的潜力和希望在于扩大消费,做大做强旅游业将发挥重要作用。

  《旅游法》规定景区、景点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一流的产品。《旅游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鼓励研究制订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等。《旅游法》之所以强调“规划”,是旅游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旅游业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其涉及面很广。《旅游法》中规定的规划包括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这既和文化产业有关,也和文物保护有关,还和森林、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关,涉及的行业非常广。

  《旅游法》中还提出产品的开发、服务质量、旅游文化建设、形象宣传等等,也需要规划。而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铁路,这些和旅游虽然没有直接关系,但没有这些基础设施,旅游业根本发展不起来,可以说旅游的规定客观实际,符合旅游发展的规律。旅游的创意成分很高,而旅游创意涉及科学技术、环保、文化等等,这也需要有统一规划。更何况旅游资源的开发往往投入很大,与其衔接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这些都离不开规划,如果没有规划好,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旅游法》还要做好产业的融合,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才不会被“最短的一块木板”所拖累。

  优胜劣汰提升质量。《旅游法》对行业的规划影响深远,将通过竞争的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优胜劣汰。《旅游法》中禁止旅行社零团费揽客,要求景区门票涨价必须提前6个月听证,这些规定对目前旅游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都有作用。限制景区随意涨价,就逼着景区经营者不再将创收的注意力单纯集中在门票上,而是通过延长产品线,提供附加服务、深度服务,发展二次消费、三次消费,这样即使不涨门票价格景区也能赚到钱;禁止零团费,就是限制价格战,逼着旅行社经营者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创新能力吸引客源,久而久之,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旅游法》的出台,短期来看可能会让旅游业承受一些损失,比如限制涨价让景点收入减少,对旅行社提出各类要求使得经营难度增加,但长期来看是利好,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让旅游业整体质量得到提高。

  目前旅游业中存在很多发展障碍,除了像零团费旅行团强迫购物、景区门票过高等痼疾外,还有很多门槛,如对旅行社出境游资质的限制,就导致了行业中的垄断现象。《旅游法》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如果这条规定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和贯彻,那么对经营者来说也是好事,能让更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发展。

  《旅游法》出台后市场要洗牌和调整,我认为这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便能够实现优胜劣汰,这正是制定《旅游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自学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3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贯工作,我局早在6月份就小规模开始在局内部组织人员学习《旅游法》并在7——8月集中组织全局,各县(市、区)旅游局,各园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个涉旅企业员工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进行了通读,并对《旅游法》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三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1、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旅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从第二章旅游者开始,本法就对旅游中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旅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

  本法这种全面系统的特点使得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到公平公正,更好发挥《旅游法》的社会效益。

  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旅游法》中血多条款对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进行了清理解答,你定了针对性条款,比如景区门票价格(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零团费(第三十五条)、强行购物(第三十五、四十一条)、买团卖团(第六十三条)等,通过法律的手段杜绝此类旅游市场乱象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旅游法》可操作性强。《旅游法》每章条款都体现一个“实”字,可操作性非常强的,就拿我们旅游主管部门来说,《旅游法》专门写了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方式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旅游法》规定能够有效实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

  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员,通过这段时间学习《旅游法》,自身的旅游业务知识有所提升,为10月1日《旅游法》的施行打下一定基础,在今后我将进一步加深对《旅游法》的理解,努力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争做旅游主管部门的一名执法标兵。

  初学旅游纠纷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体会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9月13日通过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最高法院是首次系统的对旅游纠纷作出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我们应该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总的来看,此规定的内容与《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一些地方更加明确,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以下条款为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旅游纠纷”的定义和合同关系

  规定中对“旅游纠纷”的定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而“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即代表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员工。“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此规定。

  2、诉讼的双方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及旅游者个人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均可采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3、诉讼的选择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当进行审理。比如交通事故,旅游者可选择交通事故处理或违约责任,不能同时选择。旅行社希望按交通事故处理,成都曾有旅行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按侵权诉讼,法院判定旅行社免责。

  4、关于被告认定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以往是旅行社先行赔付,然后再追究旅游辅助服务者,现在可同案审理。可明确责任,加速审理和赔付,减轻旅行社的负担。旅行社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行社的,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合同内容的公正性与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旅游者请求依据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不是强迫,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符合《旅行社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不视为“不公平、不合理”。

  6、关于责任划分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尽管系第三方责任,旅行社也可能被列为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7、告知的重要性与完善手续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必须告知,二是必须完善告知方式、程序和手续。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后游客发生事故,由游客自身承担责任。

  8、游客信息使用与管理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办理旅游手续,如签证、交通、住宿等,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9、必须完善转团程序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应把握不同意转让,就不要签合同。而旅行社擅自转让旅游业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10、变更责任与费用处理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关键是在双方约定,一般在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已产生费用,如交通票、订房、订车等,如取消或更改,旅游者应承担已经产生的实际费用,旅行社应注意收集和提供凭证,以备旅游者索取。应退款项按约定及时退还给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变更产生的费用,应由变更方承担。

  11、不可抗力变更的免责与费用处理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有两层含意,一是对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各自承担责任和费用,不可向对方追责。二是应向旅游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免责并同意变更行程,根据实际情况,旅游者应承担增加的费用,或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

  1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责任与旅行社的关系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建议在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增加此条,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可免责。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在采购中出现失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如何才能“尽谨慎选择义务”?很难界定,只能尽可能完善旅行社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合作协议。

  13、旅行社之间业务委托的法律关系与责任

  “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地接社出现接待质量问题,组团社应承担责任,因此,选择好地接社,并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尽可能的完善条款,以便事后追究其责任。而旅行社委托旅行社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必须承担责任。

  14、旅行社挂靠责任

  “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受损的只能是旅行社,因此必须加强旅行社内部的管理,杜绝和减少经营风险。

  15、旅行社合同违约责任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赔偿是必然的,“合理费用”幅度是不可预计的,只能是个案处理。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对欺诈行为明确了赔偿标准,但首先应确定是否有欺诈行为。

  16、客观因素变更合同约定的处理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旅行社只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或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7、行程外活动的告知义务与责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指游客的自由活动时间,包括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时间以及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时间等。此事时有发生,主要是在旅途中行程安排外,关键是如何告之游客,可分为四个层面,一是签订合同时;二是行前会和领队、全陪告之;三是地陪告之;四是目的地告之,如酒店、景区等。

  18、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认定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反过来讲,如果给旅行社造成损失,一旦追究游客的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19、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

  “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赔偿,如以“违约”诉讼,法院不予支持。如以“侵权”诉讼,关键是侵权是否成立,如属实,法院可能会根据情节来判决。

  20、游客物品损失的界定与免责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如属以上四种情况,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应会免责,如是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损失,不过应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

  21、不得随意增收费用与禁止消费岐视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

  (2)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认可的购物和自费活动项目除外,其他的类似活动,除非游客书面同意,否则旅行社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年龄、职业、地区等差异增收费用,涉嫌消费岐视,必须予以禁止。

  22、旅行社单项委托服务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请求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主要是单项委托服务,如订房、订车、订票、代*照、代办签证等,如系旅行社在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应该承担损失。保险公司也可作相应赔偿。

  23、游客在单项委托服务中的责任

  “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旅行社提供的单项委托服务,如果不符合双方约定,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游客除此以外的所有活动,与旅行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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