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政机关的隐形义务

时间:2022-10-07 18:20:41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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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隐形义务

  政机关的隐形义务

  摘要:20世纪中叶以来,行政权力已大大扩张, 并获得了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各国的行政法的重点则已转向对行政权力合理性的控制,而这在本质上就是怎样约束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问题。

  可以说控制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已是当代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力的一个重大主题,而行政时效制度对于控制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具有独特意义和作用。

  本文对行政时效制度进行了分析,以此为切入点揭示行政机关隐形义务的深刻内涵。

  关键词:行政职权 行政义务 隐形义务 时效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要担负起与其社会角色相应的对于他人和社会的一定职责、任务和使命。

  这种职责、任务和使命一旦被社会集团以规范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 就成为行政机关必须或应当履行的义务。

  提到义务一词,就使人想起与其既对立又统一的另一个概念:权利。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相互依存,互为前提,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要求往往需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得以实现,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是应权利人的要求而进行,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同时需要履行某种义务,从行政法律关系构成的角度来看,行政义务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在行政法部门中,“行政职责”是和“行政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按照传统的观点,行政职责: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义务,所以在行政法中,谈职责,也即指义务。

  因此,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可以将行政义务理解为行政职责。

  在理论上权力可分为隐性和显性之分,那么根据上文对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阐述,义务也可进行这样一种划分。

  在行政法领域中,职权与职责(义务)对立统一,显性职权与显性职责(义务)对立统一,隐形职权与隐形职责(义务)对立统一。

  《国务院组织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国务院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职权(同时也是应履行的义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享有的行政职权和应履行的义务。

  我们将这些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以感知的行政职责和权限称为显性义务。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也就是法律未明确做出规定,“看不见的”非制度性的行政义务。

  一、职权法定的基本内涵

  职权法定是“公共权力法定”这一公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私人权利和公共权力的运行规则有着明显的不同:对于私人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对于公共权力来说,法不授权即禁止。

  私人权利从本源上来说自于社会本身,是由人作为社会本体的地位所决定。

  法律并没有完全开列出公民的应有权利,所以我们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授予公民某项权利而断言他一定没有这项权利。

  与私人权利不同,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权,是人类为了克服人权社会自发现实的阻碍而构建起来的系统。

  “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和“原始权威”。

  具体来说,它来源于特定政治共同体的授予,特定政治共同体的人们之所以向公共机构授予公共权力,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他们的人权。

  由于这种委托性质的公共权力本身具有异化的可能性,因此它必须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法部门中关于职权法定的含义:

  就行政权来说,权力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定义包含如下两层含义:

  第一,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即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有法律法规确定,或由有权机关依法授予,否则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非法的权力。

  这是对权力来源的要求,构成职权法定原则的基础。

  第二,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职权法定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职权来源于法,还进一步要求行政职权的行使,即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受到法律全面和实际的制约。

  这是对权力行使的要求,构成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

  同时,法律给行政职权设置的限制,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权限范围,还从程序上为行政主体规定了行政职权的方式和过程,即行政程序。

  通过以上对职权法定原则的表述,表明任何行政必须具有法定依据,要求行政主体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用法的合理理性来约束行政机关的随意性,不得抗拒和规避法的约束。

  另一方面,职权法定原则也从法理基础和原则指引的角度揭示了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

  行政机关的隐形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和依据就在于行政职权法定这一原则。

  参考文献:

  [1]张弘.行政职义——一个取代代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概念,2009

  [2]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商务图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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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周佑勇.行政法原理[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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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许崇德,皮纯协. 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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