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毕业论文

研究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时间:2020-12-20 15:06:25 信息安全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研究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为大家推荐研究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的论文,欢迎各位信息安全的同学阅读!

研究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

  摘 要: 随着人类步入信息时代,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日益严重。刑法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是对惩治此类犯罪的有力打击,但是目前刑法对于公民个体信息安全的保护还不够细化,针对目前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趋势,只有细化、完善刑法相关内容,加强执法,实现事前的威慑和事后的惩处,才能有效的遏制各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关键词: 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研究

  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时代,公民的人身特征、年龄、财产、住址等私人信息正在逐步网络化,不可否认,网络信息化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社会组织形式,但是大量的信息网络化也带来了信息泄露的弊端。近年来利用网络信息实施诈骗、个人信息买卖等违法案件持续快速增长,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行为呈现出明显的高发态势,这是因为一方面利用互联网获取公民信息比较便捷,成本低,另一方面针对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少法律威慑和惩罚导致此类案件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增长。开展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研究,就是为了有效遏制当前信息安全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以刑法体系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信息安全。

  一、信息安全的概念、内容和发展

  信息安全是基于信息论的视角提出的,以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为重要内容和特点。

  同时,信息安全也是个与时俱进的概念,从网络发展初期的单机信息安全到现在的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的内涵也在不断的延伸和扩展。从电脑的'发明初期到上世纪80年代,这个时期的信息存储以单机存储形式为主,所以这个时期的信息安全主要是面向单机的信息安全概念;

  而进入80年代以后,局域网时代逐步到来,由于局域网涵盖的范围较小,这个时期的信息安全主要依靠技术安全来实现;到21世纪,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在各个行业的大范围使用,网络信息量也呈现了爆炸式的增长,接入互联网的电脑数量数以亿计,网络环境成为与现实社会相似的另一个空间,网络安全正在成为全社会关注焦点,单纯的依靠技术手段难以保障信息安全,需要依靠法律来保障信息安全。

  信息的安全保障技术中技术安全保障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完全依靠技术来实现信息的安全保障是不可取的,因为一旦有了新的网络技术去窃取信息,那么过去看来再安全的信息防护系统都是漏洞百出的,正是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技术安全保障的信息才越来越低,转而对法律保障有了更多的依靠。

  二、我国刑法对信息安全的保障作用

  信息安全离不开网络安全技术的支持,离开了网络安全技术的支持,法律在信息安全领域将无处落脚,没有法律对信息安全的保障,那么信息安全的保障工作将陷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恶性循环中,人们将不得不为了保障信息 安全付出极大的资金和其他资源,法律是保障信息安全的最佳选择,同时也是最具经济性的选择,通过法律惩治信息安全的破坏者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合理秩序。

  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武器,在保障信息安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破坏信息安全的犯罪分子采取的作案手段比较高级和先进,但刑法对于其的惩处是着眼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要从刑法上确立了破坏信息安全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之后,该破坏行为的入罪即告立。

  《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修正案的第7条,在刑法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上来看,这两个罪名覆盖的破坏信息安全的行为还不够,对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破坏信息安全的新行为无法做出直接的认定。

  同时,《刑法修正案(七)》还对公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滥用公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是: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但是对于现实生活中公权为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有时会对社会个体的信息安全权益产生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公权特别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原谅和宽恕,所以当前的刑法对于公民个体的信息安全保护还是比较落后的。

  总的来说,面对日益严峻的信息安全环境,单纯的依靠网络安全技术实现信息安全保障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组织形式和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的重要工具,可以实现事前的威慑和事后的惩罚,刑法对于信息安全内容的补充可以促进信息安全的有效保障,使公民的个体信息安全的不受破坏。

  [ 参 考 文 献 ]

  [1]刘行星,李希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3):54-59.

  [2]李源粒.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4.

  [3]肖志锋.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图书与情报,2013(3):52-57.

  [4]赵文胜.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D].武汉大学,2014.

【研究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相关文章:

刑法对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论文03-15

信息工程安全保障研究论文03-17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研究论文01-27

保障体系构建下的档案信息安全的研究论文03-24

关于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研究的论文03-11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障论文01-27

试论信息时代的档案信息安全保障论文03-08

关于企业实施信息安全保障的论文03-19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对策论文01-27

检察信息化及其安全保障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