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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时间:2022-10-01 01:31:19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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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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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摘要: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愈演愈烈;办园体制与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学前教育经费严重缺乏;幼儿教师待遇无保障,准入资格不达标,培训体系不健全;社会力量办园缺乏法律规范等。《学前教育法》立法的重点包括:确立公益性、普惠性发展方针,制定免费学前教育路线图;建立“以公共财政支撑为主,多渠道投入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明确办园标准,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督导评估与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教师专业标准,提高教师待遇,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一支量足质优的保教队伍;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关键词:学前教育;立法;思考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无论就数量还是质量而言,学前教育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短板”。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意味着人生起点的公平,其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国家已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到目前为止,只有学前教育阶段尚未立法,致使学前教育发展中问题的解决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学龄前儿童健康心智的培养。

  一、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亟须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由于缺乏全国性专门法的规范,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亟待破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愈演愈烈,亟须立法规范

  “入园难,难于考公务员;入园贵,贵过大学收费”。这句顺口溜尽管有些夸张,但表明“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入园难”,表明学前教育发展数量不足,发展规模、速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受教育需求。据统计,2008~201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为47.3%、50.86%和56.6%[1],虽逐年有小幅增加,但城乡差距依然巨大,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尤为欠缺,至今全国仍有64.4%的农村学龄儿童处于无园可入的状态[2],而且不同地区发展差距较大。截止到2011年底,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入园(班)率仅为13.3%[3]。在我国整个基础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的普及率是最低的,其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也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入园贵”,反应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稀缺,说明目前大多数幼儿园的教育质量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尽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颁布了一些相关的行政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的学前教育专门法,致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解决,始终收效甚微。

  2.办园体制与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亟须立法应对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体制、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一方面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前教育举办主体不断增多,管理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各级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被严重削弱。近几年来,除北京、上海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在精简机构时陆续将幼教管理机构——学前教育处撤并,甚至没有设专职的幼教干部,而是由基教处来兼管。基教处由于身兼数职,因而难以履行基本的管理职能。2008年,中央教科所对全国16省市30个区县的学前教育现状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25%的区县既无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也无管理人员[4]。从全国情况看,在设有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地区,管理部门也仅是对少数的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而占大多数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和民办园尚未被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和业务的管理范围之内,导致对这部分幼儿园的办园规范和教育质量缺乏监管。不仅存在行政力量不足的问题,管理法律依据也不能满足需要。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管理主要是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这些规定都是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其条文内容显然已无法应对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新问题。虽然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俗称学前教育“国十条”),但这些条例、规程和意见仅仅是一些行政规定,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3.学前教育经费严重缺乏,亟须立法保障经费投入

  近年来,各地学前教育的发展遇到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那就是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一是学前教育缺乏基本的财政保障。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学前教育没有单项列支,且在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中所占比例偏小。目前,学前教育投入占教育总经费的比例国际平均水平为3.8%,发达国家达8%~11%,我国在1.2%~1.3%之间[5]。由于财政投入明显不足,学前教育办学经费主要靠收费,办园经费捉襟见肘,难以支撑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学前教育过度市场化。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认识不足,对幼教事业“两条腿走路”发展方针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学前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政府可以将其完全推向市场,非但不用投入,甚至还可以用来创收。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将公办园强行改制,“卖”园成风,导致国家学前教育资源大量流失;或对公办园实行强行“断奶”,不再拨付教师人头费和公用经费;或将公办园视为“唐僧肉”,当做“创收基地”,强行收取高额学费,给早已步履维艰的幼教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三是社会资本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政策不明确。在民办园的税费征收及减免、所得利润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和信心。因此,通过立法保障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迫在眉睫。

  4.幼儿教师待遇无保障,准入资格不达标,培训体系不健全,亟须立法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幼儿教师不仅工资福利待遇普遍偏低,而且他们的培训、进修等基本权益也缺乏应有的保障。民办园收费虽高,但教师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的编制、工资、待遇、医疗、保险、培训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各地开展的名师工程、骨干教师工程等项目,也大多与幼儿教师无缘,导致幼儿教师队伍不稳,幼教人才流失严重。一些师范类幼教专业毕业生大部分改行,一些学历稍高的农村幼儿教师纷纷流动到中小学任教,致使大部分幼儿园师资力量匮乏,整体质量不高,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教师编制配备标准。   由于学前教育师资短缺,不少教师都没有经过幼师专业培训,属于无证上岗,而且教师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有大专、高中的,甚至有初中文化就上岗的。如浙江某市11 399名幼儿专任教师中,有教师资格证的仅为3 606人,持教师资格证上岗的仅为22%[6]。

  参加职后培训和教研活动对于大多数民办幼儿教师而言,还根本无从谈起。一些公办幼儿教师,其参加培训、教研的机会也很少,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到学前教育的质量。这一问题如不能尽快得到解决,无疑会影响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因此,亟待制定《学前教育法》,对包括民办园在内的幼儿教师队伍进行规范,从根本上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5.社会力量办园规范缺乏法律,亟须立法保障保教质量

  近十年来,社会力量办园如街道办园、单位办幼儿园、民办园、合资园等发展较快。2010年,全国民办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的68%[7],单位办幼儿园占20%[8]。一些省市的社会力量办园比例更高,2010年湖北省民办园达3 486所,占全省幼儿园总数的79.3%[9]。社会力量办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满足了人们群众对优质的特色幼儿教育的需求。但由于立法缺失,对社会力量办园举办者的资质、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办园设施、教师资质、收费标准、视导评估、办园质量等问题缺乏明确而有效的法律规范,使民间资本往往更看重学前教育带来的利润而忽视了所具有的非营利公益性质。同时,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扶持还很不到位。一方面社会力量办园的保教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幼儿园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不利于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幼儿园的积极性,导致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无法真正体现出来。

  因此,应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使幼教事业发展有法可依,这也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障。

  二、加快《学前教育法》立法的进程,明确立法重点

  当前,学前教育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学前教育立法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契机。学前教育不仅已被列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而且2011年7月,教育部还制订并实施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同年10月,各省编制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近几年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教育部、中编办等十分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目前,教育部正在就《学前教育法》的起草等问题开展调研……这些工作为学前教育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应该说,学前教育立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在借鉴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学前教育法》立法的进程。学前教育立法首先应明确影响其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具体包括地位性质、政府责任、投入保障、标准制定、师资建设和教育质量评估等,以冲破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这也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1.确立公益性、普惠性发展方针,制定免费学前教育路线图

  明确学前教育的地位和社会属性。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基础教育的基础,是终身教育的开端,也是公共教育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针。办好学前教育,有利于促进每个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国民素质的提升。因此,学前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必须突显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中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发展方针,实现“幼者有其园”,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公正。

  探索并建立学前教育三年免费机制。政府免费提供公共服务是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考虑到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各地应积极探索并建立学前免费教育机制,制定三年免费教育路线图。可采取先实施学前教育最后一年免费,再逐步过渡到三年全免费的方式。具体做法如下:三年内城市每个社区和县城要建成一所标准化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有一所公办幼儿园,所有小区都要落实配套建设幼儿园政策;同时,应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举办幼儿园或幼儿班,并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村集体或者个人举办幼儿园(班),使幼儿教育尽快覆盖全部行政村;到2015年,实现学前最后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全国学前最后一年毛入园率应达到9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至少应达到65%。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二年免费教育并将学前最后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三年免费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的毛入学率应达到95%以上。

  2.建立“以公共财政支撑为主,多渠道投入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投入不足所导致的。长期以来,因投入体制尚不完善以及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的缺乏,导致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广大群众对高质量、收费低的学前教育的需求一直无法得到满足。

  第一,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投入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方针,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多渠道投入相结合、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第二,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为了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在学前教育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四点:1)将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财政投入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实施单列,使学前教育“预算有科目”;2)各地要研制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使学前教育“拨款有标准”,以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3)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有合理比例,并在未来的三年内有显著提高,使学前教育“投入有比例”;同时,各地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并向学前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倾斜,做到“增量有倾斜”;4)严禁用财政经费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豪华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大力发展能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公办幼儿园,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以使学前教育经费“使用有规范”。   第三,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制定支持民办园发展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充分调动各方面投资学前教育的积极性。要制定各类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标准,使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和教师资格认定、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园具有同等的地位。积极扶持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制定并出台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办法,实施公共财政支持、委托管理、购买服务、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导评估等机制,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把原来民办园的收费标准降到与公办园大体相当的水平。此外,应不断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核定不同等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真正解决乱收费和入园贵的问题。

  第四,建立优先保障农村幼儿和弱势群体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投入机制。到目前为止,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在享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质量方面存在的差距较大。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中央及省级财政在学前教育资源配置、财政投入等方面应向农村、欠发达地区以及弱势群体倾斜。中央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大力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同时,应将学前教育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中,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加大对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施残疾儿童免费接受学前教育的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均等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3.明确办园标准,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

  第一,《学前教育法》必须要明确幼儿园办园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涉及幼儿园的建筑布局、设施设备、教师资质、卫生安全等。各地应根据国家基本办园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的地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应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

  第二,建立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审批和管理。首先,《学前教育法》要明确规定各级幼儿园设立的最终审批权归属于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杜绝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管理混乱局面的出现。其次,明确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撤销的程序及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办园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经审查达标者,才能为其颁发办园许可证。

  第三,加强对幼儿园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各类幼儿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一是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助其达标。经整改达标的,重新登记备案,核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当地政府应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二是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根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幼儿园标准,对各幼儿园在依法办园(即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和依法取得办园资质等)、办园条件(即园舍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教玩具配备等)、保育教育(即保教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等)、组织管理(即幼儿园管理机构设置、章程制定与实施等)、财务管理(即收支财务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等)、办园行为(即招生、办班、学习材料征订、安全管理及教职工聘任等)等方面进行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者,限期进行整改;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收回《办园许可证》。年审结果在每年秋季新生入园前发布公告。三是加强收费监管。遵循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4.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督导评估与问责机制

  实践表明,原有的过度依赖社会和市场的办园和管理的体制,无法发挥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因此,亟须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中重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第一,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科学制订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幼儿园进行合理布局,切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实现“幼者有其园”,有效缓解“入园难”的问题,确保为全社会提供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

  第二,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了落实各级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主体责任,应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不断充实管理队伍,实现全覆盖的有效管理。首先,要在教育行政系统中建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四级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其次,配齐管理干部。要求县及以上教育行政机构至少要配1名专职的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再次,应将学前教育列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同时应明确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职责,逐步形成在政府统筹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形成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第三,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问责机制。一方面应将学前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和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中,并建立问责制度。另一方面,应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完善视导和督导的制度。加大对学前教育特别是民办学前教育的质量评估和监测的力度,规范其办园行为,防止出现学前教育小学化等不良倾向。

  5.严格执行教师专业标准,提高教师待遇,完善服务体系,建立一支量足质优的保教队伍

  目前,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快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幼师队伍。

  (1)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教职工编制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的制度,严把入口关。各地应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及专任教师、保育员与其他职员之间的比例,核定并逐步落实人员编制,为幼儿园配齐编制。   (2)落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认真贯彻并执行有关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社会保险、专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使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与中小学教师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职称评审系列,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吸引更多人才投身幼教事业。

  (3)建立并完善学前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积极推进幼儿教师培训制度改革,构建科学的幼儿教师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幼教人才培养的质量。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幼儿教师培训网络,有步骤地分级对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医生等进行业务培训,使幼儿教师培训常态化。

  (4)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工作

  应建立以省级为主导、县市为主体的幼儿教师教研制度,切实抓好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研部门应建立一支专职的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到2013年,每个市、县至少应配备1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

  (5)加强对民办园教师的管理,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首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民办园园长必须通过培训获得园长任职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到2015年,要求民办幼儿园每个教学班至少有1名教师获得教师资格证;2018年,所有专任教师都必须持证上岗;2020年,应要求全体教师包括保育教师在内必须持证上岗。其次,应将辖区内的民办教师纳入公办教师的培训中,并将它作为评估民办园的重要指标之一。

  6.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保障幼儿入园安全是维护儿童权益的重中之重。应通过立法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监管。具体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创设安全的幼教环境。加强幼儿园的安全设施建设,要求凡幼儿园出口处都要设有安全通道和警示标志,园内应配有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将此作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二是建立幼儿园安全防控工作机制。应成立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为幼儿园配备保安人员,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落实门卫制、登记制、巡查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园幼儿的安全常识教育,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加大安监力度。各级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以及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应加强对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饮食安全、设施设备、校车安全、儿童用品等的安全监管。幼儿园应制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演练。依法清理、取缔辖区内非法办园,开展经常性的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将幼儿园安全工作纳入到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通过立法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教育部. 中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以上[EB/OL].

  [2]翟帆. 两会聚焦: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破解入园难[N]. 中国教育报,2011-03-04(2).

  [3]王橙澄,王丽. 贵州省政协委员:支持“多元化办学”,补足农村 学前教育“短板” [EB/OL].

  [4]刘占兰. 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加快学前教育发展[OB/OL]. (2010-12-07)[2012-08-30]

  [5]庞丽娟. 加快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J]. 教育研究,2011(11): 39.

  [6]任美琴. 师资参差不齐 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OB/OL]. (2011-03-08)[2012-08-30].

  [7]教育部.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012-03-21)[2012-08-30].

  [8]代表委员谈“入园难入园贵”:应先从投入着手[N]. 工人日报,2011-03-10(6).

  [9]湖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EB/OL]. (2012-07-02) [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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