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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个人主义

时间:2020-12-07 17:57:09 学习方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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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个人主义

  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谱系概览

  韦伯和熊彼特是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先驱。韦伯所做的是对个人方法的运用,他认为社会现象可以用社会行动来解释,而它们又应该回归到个人的动机上方能得到分析。①熊彼特被认为是首个使用“方法论个人主义”一词的学者,但目的在于为边际效用理论辩护,而并没有为个人主义方法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推演逻辑,他自己也不是一个方法论个人主义者。②到了20世纪初,奥地利学派方才奠定了这一方法论的基础,其代表人物是米塞斯。在他看来,只有个人才能思考和行动,人类个体行为是有意识地达到预期目的行为。他用演化论的视角说明了社会、合作这种交互的存在是个人有目的、有意识地思考和行为的产物,排开个人思考与意志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③

  深受米塞斯影响的奥地利学派后人哈耶克是个人主义方法谱系中极为重要的人物。首先,哈耶克继承了英国经验论的哲学传统,在他这里,作为逻辑起点的“个人”是经验意义的而非形式意义上的,也就是说,个人不是孤立、抽象的个人,而是“以人的整个性质和特征都取决于他们存在于社会之中这样一个事实为出发点”。④因此,个人的行动以及他行动指向的客体并非是纯粹客观的,是基于我们对它们的理解。在人类社会中有着能被认知者和被认知者共享的共同意见或意图,它可能会以传统或习俗的形式呈现,这种共同的意义图像使不同的个体可依据它在社会行动中的相互了解进行可预期地类推,从而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下进行互动,而社会秩序的形成也是在这种未加引导的互动中自发形成的。因此在哈耶克看来,个人并不是在经验和本体论上先于社会存在,而是在意义序列上优先于社会。⑤

  其次,哈耶克以休谟的怀疑论而非“经济人”预设中“每个人都最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利益之所在”的假定为出发点。他认为,每个人的理性都是有限且不完全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谁能最清楚地判断自己的利益,我们能做的就是提供一种社会过程,在其中相互作用的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去尝试和发现他自己所能做的事,彼此的贡献都要受到他人的检测和纠正。而这个秩序既是自由选择的“自发秩序”,也是能不断向更广阔空间延伸的“扩展秩序”。这才是人类不断发展的源泉,从而避免“伪个人主义”的唯理想主义将所有社会活动通过理性的严密设计形成一个得到众人公认的计划的那种“致命的自负”。

  但在乌德恩看来,包括哈耶克在内的奥地利学派并未对这样一个问题给出很好的回答:即如果每次我们都要用在特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先前的行动来对当下的情况进行解释,那么究竟是个人行动优先呢,还是制度优先呢?⑥哈耶克所提供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的长线条分析,但他并未对制度与个人及其行动之间的相互建构关系提供清晰的说明。

  面对这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般的问题,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另一位大师波普尔通过分析视角的转换太极推手般地化解了这一逻辑困境。波普尔引入社会境况(Social Situation)的分析,以说明在特定的、具体的境况下的我们行为无意识的社会反应,从而突出了环境、制度和行为惯例在个人行动中的重要性。他虽然仍将个人作为基本单位,但他不同于奥地利学派的地方在于:其一,他针对的不再是一个很难理清制度与个人之间在历史的延续中如何相互建构的问题,而是面向具体的社会境况。其二,对该学派强烈的主观主义倾向的降解,波普尔认为:社会环境的结构在一定意义上是人造的,其制度传统……是人的行动和决策的结果,是能够由人的行为和决策改变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全都是有意识地设计出来的,是可以依照需求、希望或动机来解释的。相反地,甚至那些作为自觉的和有意识的人类行为的结果出现的东西,作为一条规则,也都是这种行动的间接的、无意识的和经常是不必要的副产品。⑦

  因此,即便波普尔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仍不能脱离个人以及他们的态度、期望、关系来进行分析,但他并没有像哈耶克那样有意强调人类无知,而是强调了人类理性具有的通过建构抽象的模式来认识自然与社会现象的能力,但这种理性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境况下,在和制度、环境等外生变量的联系中才能实现安顿。其后继者阿加西为反对过度个人主义化的倾向,更为突出制度的作用,进而将之概括成“制度个人主义”⑧;到了科尔曼在论述“社会资本”中使用个人主义方法时,已承认了社会整体之于特定个人的相对独立的地位。⑨

  另一方面,具有哈耶克所谓的伪个人主义嫌疑的以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为起点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也并未停止其理论的革新。从行为主义到理性选择理论虽仍以“理性经济人”为预设,但其至少在两方面完成了理论成长:其一,在研究工具上,引入数理工具对以个体为单位的群体进行定量分析,使得我们对诸多具体问题的相关性和因果联系更为精确化、客观化,从而避免一些单纯的人文思辨或定性分析可能带来的主观臆断或不可证实。其二,在研究的问题意识上,理性选择理论将个人主义方法论用于解释先前奥地利学派并未进行有效说明的如何将个体偏好转化为集体选择,更加注重个人目的性的复合性质及其它与制度间的互动关系,丰富了从形式个人出发所能解释的问题范围。而在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二原则的得出也在于他预设的原初状态下的只关心自身的人在无知之幕下所依据损失最小而非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选择导出的结果。

  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反思

  对方法论个人主义中的原子论个人以及其带有的理性假设进行的批判。代表人物包括将矛头直指哈耶克的卢克斯、西蒙和社群主义者,而米德的符号互动论、库利的“镜中我”等社会学理论,拉康的精神分析也为这种批判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概括而言,他们所针对的都是原子论的个人预设,认为人必须要通过外在于自我心智结构的他者、符号体系、社会秩序、社群价值、政治制度来进行对自我和外界的认知和互动,将个人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剥离出来的本体论是荒谬的。

  然而,这一批判在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营垒中的指向性是有限的,它针对的是原子论的个人主义,因而它无法驳倒哈耶克路向下的经验论的具有社会主体间性的个人。即便退一步讲,这种用实质逻辑批驳形式逻辑的说法也因为它可能没有指向具体研究的目的而错置了批判对象,比如在对罗尔斯的形式个人的批判中,罗尔斯理论中的抽象个人在无知之幕下所做的“最小的最大化”选择导向的正义二原则是为了说明在一种纯粹的兜底条件下,分配正义所具有的形式合理性,指出人可以实现“反思的均衡”的可能性,而不关乎它在现实中存在与否。因此,这一批判更多地针对的是上文提及的强个人主义论域的,但即使在这个论域内,这一批判的说服力也有待在具体的问题中加以评判。

  批判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解释社会变迁中的局限。如果说第一个批判指出了形式的孤立个人的可质疑性,那么,哈耶克从经验论个人出发的方法论是否就无懈可击了呢?历史制度主义的问题意识从侧面反映了具有内在保守性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在解释社会变迁中所具有的局限性。

  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演化论在不引入独立的制度、国家、社会集团等超个人变量时,即便在自发秩序或扩展秩序下提供自由选择,也无法对革命性和突发性的制度变迁(Revolution)以及在背反于哈耶克隐藏在其分析框架下的进步史观中的内卷化(Involution)问题进行解释,因而,它最具解释力的部分仍然针对渐进变革(Evolution)的模式,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看似价值中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被视作一种保守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谋划。

  之后的理性选择理论家族可以以集体行动的困境和寻租理论对内卷化进行说明,我们也能回到洛克语境下赋予个体人以某种先验的自然权利为前提,从而以人民在政府破坏与个人的委托关系时具有革命权来尝试解释变迁。但是,即便是这种解释,它滋生出的还原论和赋予先验价值的个人又会掉入第一个批判的陷阱中,同时,双面洛克中建构论和经验论的.张力也会在这一问题上展开拉锯,加上洛克意义的革命只是作为委托方的政府的更迭而非制度变迁下的根本性置换,如果不借助其它整体性的外生变量,基于个人推导的学说很难就这一问题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在文明视野中可能导致的政治后果所进行的批判。赵汀阳认为,由方法论个人主义导出的现代个人主义制度化有两点迎合了人们的贪婪:一是创作了政治上的独立个人并且划定了似是而非的“个人政治边界”,以人权为名推卸人义而使人们互相疏远,为保卫权利而神经过敏;二是对排他利益最大化进行无理的合法化,而排他利益最大化本身就是侵略性的,因此增加并深化了本无必要的敌意和冲突。⑩

  赵汀阳认为方法论个人主义将导致单边主义的个人理性会导向集体的非理性,其实就是一般意义上将原子论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浅显批判。他的批判甚至无法对哈耶克的真个人主义和阿克塞罗德的多轮博弈导向合作均衡的模型作出有效的回应,但是,他却在两点上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可能导向的危机有所启发:第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以个人为逻辑起点最终复归于个人的逻辑中,贯穿全程的是一条霍布斯式的自我保护线索,从而赋予了国家保护个人的天然正当性,而国家也因此获得了一种以保护个人为由在紧急状态(比如战争)下转化为全权利维坦的合理性:个人为求自保而逃避自由,并在自身与国家之间采取了“保护与服从”的交换性策略,以致于出现从自我保护向自我毁灭的危险性之间进行转化的可能性。

  第二,以“价值中立”的说辞回避了社科方法论不应跳过的道德与价值质询。方法论个人主义基于对作为终极分析单位的个人以及选择的尊重与维护所作出的逻辑推导,很大程度上是和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亲和,但它抽离了个人主义的伦理资源而进行的逻辑推论,仅仅从个人选择角度是无法回应现代性下的工具理性和物欲社会的对人的异化。许纪霖对此评价道:当代人的困境在于,虽然有了选择的自由,却缺乏相应的选择能力,不知道如何选择,按照什么去选择。自由和选择成为不可承受之重。人只是作为一个意志的存在,其理性反思能力和内在德性资源都被掏空了,选择什么,不选择什么,都不再有正当的理由,要么人云亦云,为社会的意见所摆布,要么自甘沉沦,成为一个被异化的物欲人。或许,这种德性的拷问并不属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论域,但是,在我们攻讦集体主义方法所导致的历史后果时,如果我们以价值中立之名进行区别对待停止对取得理论霸权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伦理思辨,那么诸多本可能通过视角多元化去避免或减轻的诸种问题就将可能成为不思之人所必然要吞下的苦果。

  结语

  上述的反思个人主义言说具有一些特点:他们的批判并没有对个人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做明确的区分,而将二者混为一谈,将现实的破败皆归咎于理论的残缺,而这种清算往往是与更高层次的资本主义或现代性救赎冲动相联系的,他们的道德冲动将作为政治底线个人主义拔高到政治期待,且忽视了个人主义的内部反思。即便他们给出的出路政治风险更大乌托邦色彩更浓,但不可否认这些不乏敌意的批判从另一方面鞭策个人主义在应对自身学理内部层出不穷的矛盾与紧张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回应外在的应激乃至扩张新论域吸纳新思维来充实自身的理论活力。

  笔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谱系的考察试图站在大门的位置而不是站在特定的一方,但完成内外的审视之后,也不得不对站在大门位置的自己所处的国度进行些许简单的关照,这实际上涉及了对个人主义的限度及其使命的认知。个人主义在全球的强势并不等于万能。即便我们承认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古典个人主义在辞典序列中的第一顺位,但中国作为转型国家不单要解决这些早发国家早已解决的问题,还要直面诸多现在发达国家也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比如少数族群的权利问题。

  金里卡就不同意个人主义纯粹将自然民族置换为政治民族的处理方案,而强调当社群存在本身处于危险之中时,采取临时性的反个人主义积极措施是合理的。 但是金里卡“反个人主义”的边界如何划定呢?比如在他的主张措施中,为特定的少数族群学生降低入学分数线同样在中国实施着,但个人主义知识分子将这一措施似乎最终导向更为紧张的族群矛盾归结为措施本身就是一种歧视,这样,平等悖论在一个民族主义话语依旧滥觞的时代,几乎将对每个多民族国家的治理以及作为国家哲学的个人主义提出新的挑战。同时,是不是其它理论资源也有着与个人主义并行不悖的重要性?以及个人主义是否应针对实境将论域延伸到它的非传统领域去与其他主义竞争?

  比如许纪霖认为面对日趋加之虚无和文化真空的中国社会,个人主义应在吸收共和主义资源的基础上拿出一个从伦理到政治的整全性叙述,为公共文化和法律制度提供基本的核心价值,为人生意义问题指出规范性的方向。但是,制度和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否真如许纪霖先生所言那般?他的忧思会不会在道德领域导致经济领域似的“计划悖论”即“国家越关心道德,道德越糟糕”呢?或者道德问题只是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转型中的“失范”,若可安顿一套常态、有效、整全的制度,道德问题抛诸个人并不会引发许纪霖幽暗的顾虑。个人主义不是一个僵死的教条,但它在每个国家的生命力与其说有赖于它自身的说服力,不如说更依赖于知识分子及其践行者在恪守个人主义的一些普遍性原则的底线中以其自主性为其提供更强有力的言说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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