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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时间:2021-02-15 14:52:31 学习方法 我要投稿

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刑事诉讼庭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之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程序

  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公诉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通知辩护人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4.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5.简易转普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6.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审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2.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

  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

  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

  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参见“比较速记”中的八)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三)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

  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

  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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