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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答辩状

时间:2022-09-30 03:55:23 学习方法 我要投稿

关于离婚的答辩状

  某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经济能力去聘请委托专业律师为其代理离婚官司,需要自己写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的答辩状,给大家参考。

关于离婚的答辩状

  【一】 离 婚 诉 讼 答 辩 状(范文)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X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XX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X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10XXXX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

  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二】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联系电话:**********。

  ****年**月**日,答辩人收到**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没有将案件事实如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

  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不同意将婚生女***交由被答辩人抚养。

  首先,***是女孩子,已经10周岁多,读五年级,处于青春期,正是课业负担日益加重与个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关键时期,需要家长给予更多的陪伴与照顾。

  可事实上,被答辩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甚至时常出国打工几年都不回家,倘若将***交由被答辩人抚养,实际上被答辩人本人根本无法承担起照顾女儿的职责,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孩子丢给被答辩人的父母,但两位老人现毕竟上了年纪,照顾孩子会越来越吃力。

  考虑到两位老人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来无法有效负担起对孩子生活的照顾与学业辅导,更谈不上对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与引导。

  答辩人作为***的母亲现长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会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陪伴与照顾孩子的成长。

  因此,答辩人认为孩子的抚养权交由自己,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辩人并非像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言的那样对孩子不闻不问,缺乏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

  而事实情况是这样的,答辩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个女孩,被答辩人及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被答辩人父母对答辩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时常为了生育二胎一事争执不休,家庭关系日趋紧张。

  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辩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积累的钱支付的,被答辩人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却鲜有在孩子身上花过钱。

  被答辩人作为家庭中妻子与自己父母之间沟通的纽带,对双方之间的矛盾不仅不从中劝和调解,反而一个人出国打工,把问题全部交给了答辩人。

  答辩人为了避免与被答辩人父母矛盾的激化,也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想多挣点钱贴补家用,才被迫选择外出打工。

  即便答辩人在外打工,也是时常回来探望女儿,关心女儿的生活与学习,在自己每月收入只有800元的情况下,还坚持每年给孩子购买2500元的保险。

  相反,被答辩人自己却是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每次一去就是两年,根本没有承担起作为父亲的义务。

  综上,答辩人已长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顾关心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抚养权归于答辩人一方更为妥当。

  三、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的意见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出的位于**市**路**号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答辩人用婚后夫妻财产去购买时,答辩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辩人在第一次起诉时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隐瞒的嫌疑,有剥夺答辩人合法财产的主观故意。

  该商铺于20xx年9月20日购买时用了154792元,如今的市值肯定高于当时的购买价,应当以现在评估的价钱予以依法分割。

  此外,商铺至今已经对外出租了两年,每月的租金600元,共计14400元。

  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所有租金一直都是由被答辩人一直收取,答辩人一分钱没有拿到。

  答辩人认为,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提及的商铺,还有一些夫妻共同财产,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未予提及。

  首先,被答辩人自20xx年8月至20XX年底先后两次出国打工,所得收入15万余元全部在被答辩人一人处,该笔款项也未用于任何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

  其次,被答辩人出国打工期间,外经公司按照规定每月会支付给答辩人1500元的生活费用,四年共计72000元。

  该笔款项全部由被答辩人的姐姐代为领取,答辩人分文未获。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在收入明显高于答辩人的情况下,却多年未向家庭生活支付过一分钱,婚后财产答辩人大多都不知悉。

  故上述钱款请求法院在调查清楚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依法分割。

  四、除了上述财产的分割问题,答辩人还有如下事项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首先,关于拆迁房屋的问题,因答辩人婚后将户口调到了被答辩人处,在农村拆迁房屋登记时,答辩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

  考虑到答辩人自己分得的面积无法达到一套房屋的面积,剩余的面积数额还需要答辩人自己花钱去购买,可答辩人收入水平很低,每月的工资都几乎花在了日常开销上,加上近两年身体又不好,看病吃药的费用全是一个人负担,已经没有任何积蓄,根本无力去购买。

  答辩人请求法院在综合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在财产分割部分对答辩人予以照顾,保证其离婚后的一套基本住房需求。

  其次,答辩人的户口一直是在被答辩人处,考虑离婚后若被答辩人将其户口迁出,答辩人就无法获得新农合的保险待遇。

  故答辩人请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裁决保留答辩人0.5亩的农村田地份额,以确保答辩人离婚后还能享有新农合保险待遇,也是对其今后生活的保障。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采纳,从而维护答辩人合法正当的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司维新,男,19xx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杜村集乡宋村。

  被答辩人孙明星,女,19xx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狄邱乡北孔村。

  20xx年11月14日,答辩人收到临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孙明星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

  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20XX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2月月举行婚礼。

  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11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司佳一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奋斗上进,并无《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

  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 双方婚后生有一子——司佳一,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 20xx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1000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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