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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

时间:2020-12-07 12:17:14 学习方法 我要投稿

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

  本文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思路,指出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规范个人主义,实证研究方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

  制度经济学研究方法

  新制度经济学这一具有时代特征的同汇,说明必然还有与新制度经济学者们想要清楚区分的其它一些种类的制度经济学。

  事实确实如此。

  这些形形色色的制度经济学在20世纪上半期曾卜分流行,随后这些旧制度经济学被视为非理论和描述性经济学而为人们所摈弃。

  与西方‘主流经济学越来越多地运用规范分析相比,旧制度主义者却偏爱于与德国历史学派类似的实证分析而受到排斥。

  1.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思路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两种主要的研究思路径渭分明:第一种研究思路侧重于在假设特定的制度下私人部门的治理结构的不同选择。

  这一研究思路回答以下问题: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市场进行的交易的交易成本在什么情况下最小化?在何种条件下交易在组织内部进行。

  由此,制度安排由简单的企业和市场的二分法转变为通常称为混合体的一个连续体系也就是选择更加细分的公司治理结构(例如长期契约),对此我们通常采用所谓“混合的方法”进行分析。

  第二种研究思路不再认为制度是既定的。

  这一研究思路感兴趣的是确定在各种不同制度条件下制度安排对在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产生的效果,以及解释随着时间的变化制度环境发生的变化。

  这一思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比对制度环境的研究更深人,特别是企业理论。

  在众多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二种研究思路的代表作中,留下了一个公开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是基本地保留了新古典主义研究范式和仅仅只分析研究了许多迄今仍为主流经济理论所忽视的问题,还是它确实是一个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不兼容的完全新的研究范式。

  2.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是规范个人主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基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假设的,这和西方主流经济学是相同。

  个人主义的方法论意味着所有的经济绩效最后必须由个人行为来解释当然, 这并不是说所有社会层面的可观测的经济绩效是个人行为的预期结果。

  许多经济绩效是人的行动而非人的设计的结果。

  那么,揭示导致某种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规律性是社会科学家的中心任务。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是进行实证分析, 而新制度经济学涉及一套社会的根本规则—宪法—的那部分主要要进行规范分析。

  大多数规范分析的宪法经济学的支持者认为:不仅经济绩效的产生不仅来源于个人行为,而且来源于那些人们行为之间的相互互动所形成的共识( 假设存在) 并被合法化的制度。

  因此,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假设被称为规范个人主义。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假设,完全理性的经济人都试图实现其效用最大化。

  他们被处于假定信息完全对称的状况,知道他们能采用的各种理性选择,并能实时和无成本地估计到所有可能的后果。

  KrePs(1990)曾经写道:“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有预测将会发生的每件事和有选择最优行动方式的能力。

  所有的这些都在他们一眨眼的工夫中完成并且是没有任何成本的。

  ”这一假定与现实生活是不相符的。

  随着将不确定性引人了经济学:“不确定性是指由于不能预测世界可能呈现的所有状态,行为者不能准确判断自己行为期望大小的一种状态。

  ”他区别了不确定性和风险,这种不确定性是指事件可能发生几种的可能性的概率。

  因此他认为在有风险的状况下计算期望值和应用传统决策理论是可能的。

  交易成本最初是由 引人经济学的。

  它的基本定义为市场交换的成本。

  它们的引人为企业的生存给出了一个基本原理。

  如果市场像通常假设的那样是有效率地(和无成本地)运行,那么根本就没有企业生存的任何理由。

  稍后把交易成本描述为“搜寻与信息成本、议价与决策成本、检验与执行成本”。

  交易成本的概念是与有限理性紧密相关的,这是因为如果从传统的完全理性概念出发,交易成本只会是大于零的。

  这样,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交易成本越高,市场交易行为就越少。

  这不仅可应用在消费品的交换上,而且可以应用在许多投资决策上。

  进而,交易成本的概念也被引人了政治市场的交易分析中。

  这表明政治市场是比普通的商品市场更易于出现无效率的状况,因为在政治市场上人们相互的交易对象与个人对自己的承诺保持诚信相比更难测度。

  3.实证研究方法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首先,识别性相关性和一致性问题。

  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研究问题可以大致划分为:

  (1)假设制度是既定的并寻求制度的绩效。

  (2)试图解释制度的出现以及随着时间而发生的变更, 并确定那些引起制度变迁的因素。

  对这两者而言,具有识别制度和确定其相关性的能力是关键。

  一般认为,制度定义为由规则(内部制度)及其执行(外部制度)两部分组成, 那么这两部分都必须能够识别。

  表面L 看来, 对外部制度的识别似乎相对容易:规则和违规制裁的内容常常会成为正式法律的.一部分,因而是可以确定的。

  然而,这种方法在许多情形下,对于识别制度的实际功能是相当有限的。

  例如,尽管制度形式相同,但违规制裁(假设是公法) 的各种可能性也会有相当大的不同。

  在私法领域,形式相同的制度应用不同,接受赔偿的办法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我们先假设尚未存在可用来规范诸如商品交换等相互影响的内部制度,再进一步假设参与者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尚未察觉,那么他们会做出以一下抉择:

  (l)在现行制度下执行意愿行为。

  (2)压制意愿行为。

  “意愿行为”可以是建立公司、进行投资、交换商品等等。

  实际上,这些抉择是由一系列连续的而非离散的选择构成。

  例如,要作出在外部制度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在何种技术上投资多少的抉择。

  现在假设利用各种不同的外部制度来规范某种特定的相互影响行为第一,可以计算一种制度与另外一些至少在原则上可被使用(或被选择)的制度相比较的(相对的)使用次数来确定制度的相关性;第二,可以计算打破规则的次数;第二,可以计算违规行为真正受到制裁的次数。

  如果个人从不依据现行制度规范其行为,可以认为制度是不相关的。

  如果服从的比例低而制裁的比例高,那么人们显然愿意为打破规则付出代价,由立法者预想的制度相关性就有问题。

  如果不仅服从的比例低而且执行的比例也低,可以理解为国家与社会对某种特定制度的非相关性予以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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