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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技巧

时间:2022-10-05 18:13:32 学习技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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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技巧

  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合法的索取交通事故赔偿呢?在此小编分享:交通事故赔偿技巧给大家,欢迎阅读学习!

交通事故赔偿技巧

  交通事故赔偿技巧【1】

  1、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希望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之前,首先要确定的一点是发生的与车辆相关的事故是否是交通事故,这是索赔的一个前提条件。

  如果属于交通事故,则可以根据《道路安全法》进行责任认定和索赔;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根据相关的其他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119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仅仅根据此解释很难明确交通事故的范围,故还需要有以下明确的界定:

  (1)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3)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要有损害的后果发生;

  (5)从主观心理态度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是过错或意外。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不低于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不低于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承担不低于20%的赔偿责任。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闭路段内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分担

  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来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辆,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辆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3、确定索赔对象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受害人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向哪些人索赔:(1)车主,一般而言,机动车肇事,便由机动车辆所有人为交通事故主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购买机动车使用必须办理车辆登记,以便于日常管理。

  所以通过来说,车主就是交通登记机关所登记车主,但实际中因为车主个人原因或者过户不及时等,也存在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作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人。

  在此后会进行分析。

  (2)肇事者

  通常,在车主与机动车辆驾驶人一致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时,如果责任在机动车,肇事者也即是车主是赔偿义务人。

  但现实中,车主和机动车驾驶人分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通常要对自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负责,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

  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投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偿金,事故的受害人取得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4)注意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每级赔偿相差10%。

  进行伤残评定的时间和机构

  注意事项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复,因为有些伤残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

  是否治疗终结可以由具体治疗机构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的意见不一致,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伤残用具费的权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失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交通事故赔偿技巧【2】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准确确定当事人身份和基本信息:(1)肇事司机身份和基本信息。

  (2)肇事司机和车主身份和基本信息。

  如果肇事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时,应确定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基本信息;弄清楚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关系(如雇佣、租赁、借用、挂靠关系);如果该肇事车辆是被盗抢车辆,弄清楚犯罪嫌疑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弄清楚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是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否在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是多少);如果车主是法人的,还应到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工商档案。

  【支招】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或工商机关查询、调取、复印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为保险理赔、协商调解、司法鉴定和诉讼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

  【支招】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年龄大小不一、配合治疗情况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情况有好有坏、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三、车损减值鉴定申请

  车损减值,通常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维修和鉴定后,其安全性和舒适度存在一定的障碍,在交易中可能减少的损失。

  车损减值属于财产损失之一种,从目前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车损减值不属于理赔范围。

  当事人提起车损减值,应当委托由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做车损减值鉴定。

  对车损减值有争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支招】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

  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二)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

  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三)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

  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四)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如果受损车辆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受损车辆一方可以申请车损减值鉴定。

  四、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司法鉴定,与肇事者、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支招】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

  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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