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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时间:2022-10-06 14:45:22 学习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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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选择题,判断)

初级经济法基础总结

  (一)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贰不是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一直,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特征

  1、国家强制性(凭借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2、国家意志性(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规范性(概括性、利导性,确定人们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选择题,判断题)

  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

  1、种类

  公民(自然人):有无国际不重要,是人就行

  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满18周岁(含18周岁),一种是16周岁以上(含16)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满10周岁(含10),一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不满10周岁(不含10),一种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判定的主要依据:一个是年龄,一个是精神状态,与肢体是否残缺、智力高低无关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含14)不满16周岁(不含16)的公民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满14周岁(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内容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当兵)和消极义务(如破坏公共财物)

  2、任何一方的权利必须都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如天然体、电力)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3、行为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3、法律行为,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

  宪法(根本大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 员会

  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等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人民政府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三)法的冲突解决机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 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不同部门制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法的分类

  按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按法律运用目的,分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形式通常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 主刑:管制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刑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刑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615352025(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刑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可以与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剥夺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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