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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政治学习记录

时间:2020-12-09 12:49:28 学习总结 我要投稿

幼儿园教职工政治学习记录

  教职工在通过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工作中一般每天都要写一份学习记录的,那么幼儿园教职工政治学习记录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一些相关内容文章,欢迎前来阅读。

幼儿园教职工政治学习记录

  幼儿园教职工政治学习记录一: 《教育法》 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 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 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 民主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

  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

  因此,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方向性政治学习内容第一: 《教育法》 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 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中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中国总体法的原则相一致, 即教育法要以合宪原则、 民主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等总体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不能违背这些总体原则。

  在此基础上,教育法又应反映教育的自身特点和规律, 不能简单地用总体法的原则来代替。

  因此,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方向性 机构。

  第二,《教育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 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 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第三, 《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平等性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 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二) 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终身性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 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 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

  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 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 因此, 必须不断学习以补充能量。

  幼儿园教职工政治学习记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一

  一、 我国义务教育的含义、 特点和意义 1 含义 “义务教育, 是依据法律规定, 适龄儿童

  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 国家、 社会、 学校、 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 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 强制性、 免费性、 国家性的特点。

  (112 页) 3、 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 实施义务教育, 是强国富民, 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 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 实施义务教育, 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 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 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

  (二) 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 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 义务教育的制度 1. 年限: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条) 2. 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学制: “六、 三制” 、 “五四制” 或九年一贯制。

  (四) 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不分性别、 民族、 种族, 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 义务教育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 聋哑和弱智的儿童、 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第九条) 1、 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2. 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 初级中等学校, 使儿童、 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 聋哑和弱智的儿童、 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第九条) 3.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

  制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 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 教师应予抵制, 不应执行。

  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 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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