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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时间:2020-12-01 10:54:28 研究生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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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认识

  摘要:民事审级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民事诉讼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四级两审终审制,这一审级制度在许多方面与现代审级制度的原理是相悖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表现得越来越突出,①两审终审制呈现出难以为继的趋势。

  关键词:审级制度;司法公正;效率

  一、审级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历史沿革

  (一)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审级制度的设立主要根源于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所谓“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公正包括了实体和程序公正,审级制度实际上是通过追求诉讼程序的公正来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公正。一方面,诉讼公正要求尽可能的多审级,而诉讼效率则要求尽可能的少审级,②因此,必须寻求一个能够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有效平衡点。此外,比较法考察和历史考察表明,各国审级制度的构建思路以立法者对于司法统一性、正确性、正当性、终局性、权威性等价值目标的`认同为基础。③(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在中华民国时期实行的是三审终审,④新中国成立后,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1954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从国情论的观点出发,正式确定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但港、澳、台地区还是实行三审终审。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制的规定。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制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来规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反思

  (二)审判独立难以实现

  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之下,各法院之间的审判性联系过于密切,这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裁判的独立审查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法院系统内部,法官判案也不能完全独立。同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联系也十分紧密,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凡此种种,对于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二)各审级审理范围不合理

  首先,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受理审判,中级法院相应成为多数案件的终审法院,这与其审判水平和地位不相适。中级法院数量规模过大导致的同案不同判对于既判力的维持大为不利。其次,最高法院不仅拥有初审和终审的职权,同时又肩负着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工作的职能,使得它很难发挥所有的功能;并且,高级法院自身几乎没有审理案件的经验,这使得其对下级法院的指导也就缺乏实践的支撑了。

  (三)外部救济机制很不协调

  我国对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十分宽泛,这导致终审不终,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遭到了破坏,严重违背了审级制度设计的初衷。最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管辖法院和事由等做了细微修改,然而,即便这样我们还是能够发现问题,恢复原审法院再审完全起不到监督的作用。

  三、审级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设置多元化的审级制度

  对重大和有原则意义的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一般案件采用两审终审,此外,小额案件可以通过一审终审的审级来设置。如果对案件不加区分均采用两审终审,一方面,重大而有原则意义的案件不能通过更多一级的审理加以纠错。另一方面,完全可以采用一审终审案结事了的小额诉讼案件却迟迟没有结案。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虽然关于受案标的额的规定仍然受到多数人的热议,但至少我们看到了立法向前迈进了一小步。

  (二)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作为终审法院,承担统一全国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功能,对于一审和二审不宜介入过多,并且只进行法律审。取消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批复,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这种答复直接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产生拘束力,因而实质上是一、二审合一,置二审程序与不顾,不利于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审理案件。”⑤此外,取消高级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并对其数量也应该严格限制。最后,可将我国的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中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审法院。

  (三)改革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现行的再审制度一方面过分突出法院职权作用,另一方面,还存在无限再审的可能性。⑥关于其修正,无论是提起的主体、期间、法定事由、案件范围等,都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目前,多数学者也主张弱化现有的再审程序。从再审的发起主体来看,应废除法院并严格限制检察院提起再审的主体地位。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反而强化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从各国关于再审程序的立法来看,大都对改变生效裁判的再审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即只有该裁判被认为有错误切实比较严重的,达到了必须纠正的程度,才予以再审。⑦再审的审理程序应该尽量透明化、规范化。

  注 释:

  ①章武生.我国基层法院的性质及功能定位――从审级制度改革的视角观察[J].法学家,2005(4):16.

  ②杨荣新,乔欣.重构我国民事诉讼神级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01(5):118.

  ③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的比较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4):85.

  ④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33.

  ⑤章武生.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塑[J].中国法学,2002(6):85.

  ⑥董嗥.司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7.

  ⑦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9.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张卫平,齐树洁主编.司法改革论评[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3]董嗥.司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