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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机制论文

时间:2020-10-24 09:44:33 研究生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机制论文

  [摘要]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在经历了数量扩张的迅速发展阶段后,已开始迈入一个坚持质量导向、注重质量提升的新时期。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建立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赋予我们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新视野:通过也出台并实施高等教育学术质量与标准保证行为准则、高等教育资格框架、学科基准文件和专业项目说明,构建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学术规范体系;通过实施、完善学科评估和院校审查,构建研究生培养教育的质量评估体系,既从高等院校外部为研究生教育提供应遵循的规范,也为高等院校对研究生教育质量实施自我监督和控制创设空间。英国的实践和经验,为构建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机制提供了若干启示:加强监督与控制,充分认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的必要性;坚持独立与自主,不断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构的功能;严格规则与标准,持续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的手段;综合他律与自律,努力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目标。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机制论文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制度安排;启示

  针对高等教育持续规模扩张中显现的问题,2007年初在北京召开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以“管理·质量·特色”为主题,达成了“紧紧抓住质量这个核心,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大力提升办学质量,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共识。毫无疑问,居于高等教育系统顶层的研究生教育将责无旁贷地履行质量保证的使命。对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问题,人们大多从大学办学的内部各要素入手进行探索研究和实践变革,本文则侧重从外部的视角,通过介绍和分析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机制、制度安排及具体做法,进而提出对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启示。

  一、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发展概要

  尽管英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中世纪从欧洲大陆引入的高级学位教育,但是在此后的几个世纪中,这种高级学位教育并未得到真正的发展。直到19世纪中期,在德国现代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影响下,伦敦大学和达勒姆大学(University of Durham)分别设立科学博士学位(D.Sc.)和科学硕士学位(M.Sc.)以后,英国的研究生教育才真正开始起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英国的研究生教育连同整个高等教育进入了大发展的阶段。

  在研究生教育制度建立和发展之初,研究生教育质量被视为各大学的内部事务,主要通过长期形成的文化机制和各种内部的标准与程序来维持。20世纪60年代,英国在高等教育扩张过程中建立了与传统“自治”高等教育部门相并行的“公共”高等教育部门,并设立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来负责这个新兴高等教育部门的质量监控。此后,随着“公共”高等教育部门介入研究生教育,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也发展成为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机构。20世纪80年代,在政府不断关注高等教育质量的背景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与大学校长委员会(CVCP)于1990年共同建立了学术审计处(AAU),以实现对整个高等教育体系进行外部监督和检查。而1992年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不仅终结了高等教育的“双重制”,也废除了原有的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和学术审计处;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中的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QAC)被赋予了学科层面教学质量评估的使命,同时大学校长委员会组建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则负责开展院校层面上的学术质量审查。为解决上述两个机构在质量监控上造成的混乱,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大学校长委员会于1997年组建了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一个囊括所有高校和高等教育层次的单一外部质量保证机构由此形成。

  二、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制度安排

  1997年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成立后,该机构在高等教育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其中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保证措施,主要体现在业已确立并不断完善的学术规范体系(academic infrastructure)和质量评估体系之中。

  (一)学术规范体系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的学术规范体系主要由《高等教育学术质量与标准保证的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与苏格兰高等教育资格框架》(以下简称《资格框架》)、《学科基准文件》和《专业项目说明》四个部分组成。以下对这四个部分进行简要的阐述。

  1.《行为准则》。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于1998-2001年制定了《行为准则》,其主要目的是帮助高等教育机构履行他们在学术标准和质量上的责任,并使之通过所提供的框架来检视他们各自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行为准则》包括10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就是“研究生研究专业的行为准则”。该部分共有27条具体的规定,主要围绕9个大的方面展开:(1)院校安排。《行为准则》要求所有提供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应维护所开设教育项目的学术标准,要根据国家和国际的有关要求制定及实施各自的规章制度。各院校还必须为研究生完成他们的学业提供适当的支持和指导措施,同时研究学位项目所涉及的学生、导师、校外主考人(external examiner)及其他人员也要履行各自的职责。(2)研究环境。各院校要提供有助于研究生学习、研究并产生高质量研究成果的环境(如拥有本学科的代表性成果、充足的教师、知识转化和成果应用的机制等)。(3)招生和录取。各院校要制定明确的招生、录取程序与要求,而且必须公平、持续地执行这些入学政策。(4)导师指导。各院校要建立一套系统的、清晰的导师指导安排。其中,导师应具有适当的能力和学科知识,研究生至少要有一名主要的指导教师,任命导师时要考虑到其整个工作量以保证指导的质量等等。(5)学业进展与检查安排。各院校必须保证研究生和导师展开定期的、结构性的互动,使学生的学业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同时,院校应尽可能简易地使研究生和导师明确学业进展与检查过程中的各项要求。(6)研究和其他能力的培养。各院校应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个人和职业发展的机会。研究生在入学之初应和导师共同明确其发展需求,并在以后的培养中不断加以对照及调整。(7)反馈机制。各院校应建立一套机制来收集、整理研究生培养项目有关各方的反馈意见,公开和建设性地处理这些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处理结果。(8)评估。各院校应使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研究学位展开严格、公平、持续性的评估,而且必须将评估过程如实通报给研究生、导师及校外主考人等有关各方。(9)学生投诉和申诉。各院校应建立研究生投诉和申诉的处理程序,使研究生的各种利益要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行为准则》主要是着眼于院校的办学和培养活动,它在院校的学术质量和标准的管理上确定了一整套系统的原则,同时也为各院校自觉、积极而系统地保障其硕士培养项 目的质量与标准提供了参照。

  2.《资格框架》。2001年,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颁布了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以及苏格兰的两个高等教育资格框架,两个框架总体上差别不大,只是在学术资格的分级上略微有所不同,而在荣誉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个层次上是一致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认为,制定高等教育资格框架有助于雇主、学校、家长和学生了解获得某一学术资格所需取得的学术成绩以及应具备的素质,同时也为高等院校、校外主考人和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工作人员设置各种标准与开展评估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以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高等教育资格框架为例,该框架的硕士层次共包括硕士学位(Master Degree)、研究生证书(Postgraduate Certificates)与研究生文凭(Postgraduate Diplomas)三种学术资格。该框架描述性地说明了获得硕士学位的学生应具备的能力:(1)系统掌握本学科研究领域或专业实践领域最前沿的知识,对现实问题具有批判意识或新的见解;(2)全面掌握进行科学研究和探究高深学问的方法;(3)具有独创性的知识应用能力,能够运用已有的研究方法创造和解释本专业的知识;(4)具有概念理解能力,能够对本专业的现有研究、高深学问和研究方法作出批判性的评价,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出新的假设。该框架参照上述要求对本层次的其他学术资格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3.《学科基准文件》。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早在1998年就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硕士层次的《学科基准文件》,并从2000年开始陆续公布物理学(含天文学和天体物理学)、药学、工学以及商业与管理等4个学科的基准文件。目前,其他学科的基准也在研究制订中。

  一般来说,不同学科的基准文件具有大致相同的结构。以《商业与管理学科基准文件》为例,它首先指明了该学科的性质和范围,即“商业与管理硕士学位的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经理人和商业专家,并成为改进管理质量的专业人员”;其次,文件详细说明该学科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所有商业与管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掌握“组织”、“外部环境”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同时对各种具体类型的培养项目(如通才型、专才型、MBA等)还有更具针对性的知识要求,而所需掌握的技能包括“能够批判性和创造性地思考”、“能够处理复杂问题并做出决策”、“能够开展商业与管理方面的研究”、“能够有效地运用信息和知识”、“有效使用信息通讯技术”、“具有高度的.个人效能”、“具备管理上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等11项具体内容;再次,文件会对学科的教学、学习和评估问题做出要求,例如,“应具有教学、学习和评估的综合性策略,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培养模式采取各种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应采用模式化和总结性的学业成绩评估方法等”;最后,文件会参照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设定获取硕士层次学术资格的“门槛”标准。

  《学科基准文件》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它设定了获得某一学科领域硕士层次学术资格的基本标准,有助于保证学生毕业时能够掌握基本的知识、技能;另一方面,它也为同行评议和外部评估提供了统一的尺度,从而为不同院校同一学科学术质量的比较提供了便利。

  4.《专业项目说明》。这是对某一学习项目的预期学习结果以及取得该学习成果的方式进行简明描述的文件。与《学科基准文件》有所不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并没有对各院校的硕士专业培养项目做出明确要求,而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并责成各院校据此制定自己的《专业项目说明》。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在2006年出台的《专业项目说明编制指南》中要求,各院校应按照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来编制《专业项目说明》:(1)学位授予机构、院校;(2)教学机构;(3)专业、法定机构认证情况;(4)最终授予学术资格的名称;(5)专业项目的名称;(6)大学和学院入学服务代码(UCAS);(7)专业项目的入学标准;(8)专业项目的目标;(9)用以说明专业项目学习结果的相关《学科基准文件》和其他内外部参照文件;(10)专业项目学习结果:知识与理解,技能与其他品质;(11)为实现专业项目学习结果而采取的各种教学、学习和评估策略;(12)专业项目的结构、要求、层次、模块、学分和学位;(13)学习方式;(14)教学语言;(15)专业项目说明制定及修改的日期。此外,各院校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以下内容:(1)专业项目的特色;(2)评估规则;(3)学生支持措施;(4)质量评价和改进的方法以及学习标准等。

  《专业项目说明》是一种透明的信息系统,它使学生可以了解到专业项目学习的方式和预期结果,使教师得以反思与改进各个专业的教学及学习情况,也是外部质量保证人员获取有关信息的直接来源。

  (二)质量评估体系

  质量评估体系是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质量评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体系。在过去几十年中,学术审计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委员会、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先后采取学术监督审核、教学质量评估、学术质量审查等多种方法来维护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在质量保证署成立(1997)前后的几年里(1993-2001),学科评估(Subject Review)一直是外部质量保证机构采用的主要评估方式。由于学科评估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种种弊端,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对质量评估方式进行了改革,从2002-2003年度起在英格兰和北爱尔兰的高校逐步推行院校审查(Institutional Audit)的方法,并从2005-2006年度开始每六年一轮开展这种评估。

  院校审查评估的重点是各院校根据学术规范体系与《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标准和指南》(ESG)建立的内部质量保证机构和机制的有效性,各院校保持研究生培养项目适当学术标准和质量提升的各种安排的有效性,以及各院校依据内部质量保证程序和外部评估报告的结果及在校生、毕业生、雇主的反馈和其他信息而采取系统方法的有效性。

  院校审查评估的程序可分为准备、访问、报告、后续行动等几个主要的步骤。在初始阶段,各院校要根据质量保证署的要求准备各自开展质量保证情况的简要报告和反映学生对质量保证意见的学生意见书,并与质量保证署协商就审查事宜做出具体安排。第二阶段是开展预备访问(BriefingVisit)和审查访问(Audit Visit),用以确定审查的具体内容并进行深入的调查。其后,质量保证署会面向院校内部和外部有关方面对审查的情况做出详细的报告,并公开发布在网站上。在院校审查的第3年,质量保证署将通过中期后续行动(Mid—cycle Follow—up)检查评估院校持续开展有关学术标准和教学质量的活动,同时最终的审查报告将被送交给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E)和各院校。

  目前,英国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的功效正不断得到彰显。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研究机构曾评论,学术规范体系是当今世界上最独特的一种制度,也是英国为推动整个高等教 育学术培养项目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比性而进行的一种先进性尝试。各院校在反馈意见中对新的质量评估方法也给予积极的评价:新的评估方法更加直接有效,减轻了院校的负担,也更适于在院校实行。

  三、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的若干启示

  综上所述,英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保证机制具有“外部”、“公开”、“具体”的显著特点,它既从高等教育系统外部对高等教育这个公共部门提供了应遵循的基本质量标准和相应的运行原则,又使各院校能参照这些标准和原则,并根据自身的实际认真而有效地履行质量保证的职责;同时通过严格、规范、公开和持续性的评估活动,使国家、学校、雇主、学生和家长都从中受益,也使研究生教育质量在内外部的结合互动中得到良好的保障。联系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实际,英国的实践可以提供以下启示:

  (一)监督与控制: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制的必要性

  1999年以来,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进入了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和在校生人数不断攀升,其中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从1999年的7。23万人猛增到2006年的34。2万人,而同期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也从17。95万人激增至89。65万人。伴随研究生规模的急剧扩张,研究生培养质量下滑的问题不断显现。据北京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97所普通高校和20个研究所的问卷调查显示,57。8%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认为目前研究生质量出现下降;与过去5年相比,认为培养质量稳定的只有27%;同时,约有52。7%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人认为近5年硕士生质量下降。对此,政府部门已高度关注,并强调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解决。国务委员陈至立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就曾强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当务之急就是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与自我约束的机制,要特别重视研究生质量。教育部副部长吴启迪也指出,必须在研究生教育质量上有一个明显的提高,在体制机制上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笔者认为,在当前研究生教育一系列制度建设和机制改革中,建立健全包括静态规范制度和动态评估制度在内的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证制度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在研究生教育持续快速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扮演好质量“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防止由于市场作用过度膨胀、社会监督机制缺失、高校自身约束意识弱化和能力不足而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独立与自主: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构的功能

  对研究生教育外部质量保证来说,建立独立于政府与高校并能自主运作的中介机构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方式似乎在主要西方国家成为共同的发展趋势。除了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以外,法国的国家评价委员会和美国地区性的高等教育认证组织都具有这样的属性。中介机构在政府、社会与高校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可以帮助政府和社会判断投资、拨款的方向,又可以使高校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以免受到来自外部压力的困扰,在政府管理和高校自主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与平衡;而且它将有利于加强高校的自我管理,使高校通过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质量以换取更大的自主权。2003年成立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向中介化和独立化迈出的可喜一步,但与成熟的质量保证机构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质量保证制度缺失、评估方法单一(只有学科评估),以及对高校的引导、监督、约束和鼓励作用还不够明显等等。因此,从长远来看,构建比较一致的研究生教育规则框架、完善专业化的质量监督手段、促进高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发展,将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机构的重要任务。

  (三)规则与标准: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的手段

  制定和完善各项规则与标准是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的一个主要手段。英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及中介机构并不会直接介入到院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实践,而是通过建立系统性的规范框架,从大至学术资格的整个体系和人才培养的一般规格,小到学科、专业的设置要求以及为招生、录取、教学、评估等各个环节设定各种规则与标准。政府和中介机构的作用非常清晰,就是用这个统一而公认的尺度来衡量各院校的办学行为,只要违反这些规范就有责任要求它们做出改进。但这些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在具体内容上也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原则性,同时还建立了规范的更新与完善机制,因而能够灵活地适应实际情况并容易被院校所接受。目前我国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规范制度主要集中在《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高等教育法》三部法规中。而上述法规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一,上述法规对研究生教育问题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至于学生究竟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具备哪些能力素质,学校在研究生培养上应负有哪些基本的责任等等都还比较笼统和模糊;其二,上述法规尤其是前两部制订于20世纪80年代初,目前硕士学位分化为学术性和专业性等不同类型,其培养目标、规格、模式等都有所区别,另外近年来对研究生学制年限的改革也有诸多的争论,原有的法规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已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有关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外部规范制度建设不仅必要且还有很大的空间。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研究生教育的总体规则框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会同诸如学科及专业学会组织、高校及有关专家,制定统一的学科和专业层面上的研究生培养要求。

  (四)他律与自律:达至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目标

  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的目的不是建立一个强势干预院校内部事务的管制体系,而是要鼓励各院校建立起内部的质量保证制度,将外部的质量要求转化为院校内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自觉行动,从而完成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20世纪90年代英国研究生教育的外部质量保证就有过这样的教训,由于外部僵硬的质量评估制度与院校内部传统自我监督和控制的理念、机制产生激烈的冲突,致使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不得不对学科评估进行重新检视转而采取院校审查的方式。而院校审查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并非直接评估院校的教育质量,而是监督和评估院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标准以及它们建立和运行的程序。虽然我国的高校在院校自治方面与英国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外部保证制度建设的同时,积极鼓励培育高校内部的质量保证机制将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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