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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时间:2020-12-05 17:39:24 艺术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摘要关于自然法的概念,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观点。但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之集合。为了方便评述,本文将自然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自然法学的复新,希望能将自然法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脉络整理清楚,尽量将自然法中最精粹的部分展现在读者面前。

简述西方自然法的演进

  关键词自然法 西方法学思想 西方法学史

  一、古代自然法思想传统

  言必称希腊,第一个阶段就是以圣贤毕至德古希腊为起点,经过严肃的罗马到黑暗的中世纪,内容主要包括:

  (一)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

  在希腊时期集大成者首推亚里士多德。他对正义作了著名的分类:“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指对社会中的荣誉、财富和其他可分配资源之分配,这种分配既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前半句是指所得之分配与个人的地位、能力相称。后半句是对整个社会而言,各类能力、地位良莠不齐的人之间的分配是不均等的。

  矫正正义的涵义接近于我们所称的司法正义。矫正正义就是让已经错的转变为正确的,恢复业已被扰动的平衡。它不区分是好人被坏人欺骗,还是坏人被好人欺骗,只关心损害的性质和大小。

  (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理论

  “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她野蛮的征服者”在希腊文化的熏陶下,“自然”一词出现在罗马。

  在西塞罗优雅的学术著作之中,我们看到的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教义极为相似。他认为自然是人类观念的渊源,他提供的法律定义是:“自然定律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而在罗马法学家那里,“自然”的涵意与前者并不相同。他们谈到某一规则或制度背后的自然法或自然理性时,他们所讨论的不是比人类更高的存在,而是人性本身,即:人的境遇,人的常识等。

  (三)圣托马斯阿奎纳

  在中世纪对完整的、成体系的自然法做出贡献的是阿奎纳,这个时段的自然法是自然理性与基督教教义融合的产物。

  圣托马斯吸收了古代哲学关于神是最高的善和万物存在的动因的观念。认为秩序是理性的产物,但必须推定在有序的事物背后必定蕴藏着超验的理性。

  在圣托马斯那里上帝的完美智慧具有永恒性。法律本质上源于上帝的理性,是万物的第一行为原则。俗世“获得”永恒法是通过两个媒介:部分是神的启示,通过教会的传达而成为实定法;部分是自然法,这是人类理性所认识的。

  二、古典的自然法

  中世纪后期,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自然法成为政治革命的.武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启蒙家高举着“自然法”的旗帜。

  第一,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论者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霍布斯指出,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人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的。所谓“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把自然法视为理性的建构,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第二,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是基于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个特殊观念。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组成集体和社会的目的,因而个人对集体、社会及其政治代表拥有优先权。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未经个人的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

  第三,分权主义。古典自然法学家,尤其是洛克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都容易把权利运用到极限,无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政府的腐bai。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必须将权力依其职能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此达到权力相互制约之目的。

  三、自然法学的复新

  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衰落之后,20世纪初自然法学说开始复兴。究其缘由,既包括对法西斯专政的必然反醒也包括美国国内发生的一系列政治事件的推动。最后纽伦堡审判发挥了关键的作用。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发展,可划分为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和世俗的自然法学两个主要的支派。

  第一,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而新自然法学中,自然法是可以容纳各种不同的观点的,其内容是可变的,可以是正义,也可以是知识、财富,可以是避苦求乐的功利,也可以是寡情少欲的修行。

  第二,新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运用它判断个人伦理或实在法的原则应该是什么。自然法的哲学家们渴望在理性和人类本性的基础上,而不是依靠神启或先知的灵感作出判断。

  第三,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靠近的倾向。马里旦的社会自然法理论和达班的分析自然法理论就是这种倾向的标志。“近几十年来,自然法学家与实证主义法学家开始缓和彼此之间的对立状态。较之过去,每方都表现出更愿意接受由另一方提出的某些学说的修正形式。”

  在西方法学思想史上“自然法”一直扮演着十分突出的角色。它曾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也曾被嘲讽为无稽之谈。它提供了人类自我反省的一个有力激素,既存制度的一块试金石,保守与革命的正当理由。它也是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模式,是观察、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参照物。

  参考文献:

  [1]JM凯利.西方法律简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曾剑平.简述古典自然法.法制与社会.2009(19).

  [4]宋联洪.论自然法.法制与社会.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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