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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设计造型形态基础的艺术论文

时间:2020-11-09 17:47:18 艺术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设计造型形态基础的艺术论文

  现代设计造型理论的起始

浅谈设计造型形态基础的艺术论文

  设计造型的历史也许与人类的历史一样久远,而现代设计造型的理论概念与体系的建立则是起始于包豪斯的基础课程,包豪斯教员伊顿与康定斯基对形式与色彩的分析奠定了设计造型课的理论基础。伊顿的最大成就在于开设了现代色彩的课程,从一开始就强调色彩训练和几何形态训练的合一。康定斯基比较重视形式与色彩的细节关系,他主张要求学生将设计色彩与形体的单体结合,然后把这种单体进行不同的组合,从中研究形体、色彩的组合方式和产生的视觉效果。对设计造型的这些探索为形态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1979年我国引进了构成教育。构成教育是从一种造型原理出发,培育学生创造性的思维与造型技术以及现代审美能力的设计基础课程。构成教育起源于俄罗斯的构成主义,表现为现代绘画中的立体主义,并成为现代设计教育中取代绘画与造型基础的课程。二十多年来,“三大构成”的确在我国的设计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效用,它使我们的设计思维在纯粹感性形象的基础上得以向哲理性与逻辑方向发展。时至今日,很多院校依然在教授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三大构成”理论。现实情况是,学生虽然掌握了构成的技巧,却依然设计不出优秀的设计作品来(这里对优秀作品的定义是:符合形式美的法则,符合命题,符合市场要求)。我们通常把这种窘迫结果,归咎于学生本人的艺术素质和专业技巧不够娴熟,其实不然,关键问题在于“三大构成”已与设计各专业难以衔接,导致后续应用的困难。

  关于设计造型形态基础

  1.形态基础的概念

  形态基础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形态学在诸多领域都存在,如解剖形态学、细胞形态学、生物形态学、人体形态学等等。可见形态的`世界很大,给我们思考的余地也很多。那么,艺术设计造型形态基础成立的理由是什么呢?设计造型艺术形态学是为解决设计中造型基础的问题而存在的吗?是关于如何造型的方法论吗?是实用的造型课程,还是服务于设计的形态美学?答案到底是什么?“形态”的本质又是什么?

  最为通俗的“形态”定义在《辞源》里解释为“形状、形态”。从中我们看出,形态可归纳为“形状,形象、形体及其状态”。形态基础就是研究关于形象、形体、形状、状态及其变化规律的理论及方法。这些“形象”“形体”与“形状”都是造型设计中的视觉传达载体,正如语言文字一样,它以形态语言的形式表达设计者的设计思想与设计理念。形态学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应是类似于一种语言体系,使用形象说话,使用形象组织语言,塑造形体,甚至于阐述故事。形态学的意义也就在于形象语言体系,使设计者更全面更系统地认识形态,了解形态变化规律,形成组织形态语言的能力,掌握正确的造型方法和规则,同时要理解形态与功能、形态与美学的关系,也就是如何运用形来表达的系统,及表达的规则与方法,形态学正是力图建立一个解决这样问题的系统。

  2.形态的分类

  所有可以看得见的形象都有其形态,对于每天围绕在我们周围的这些形态,我们几乎都视若无睹了。但对于一个从事造型设计的工作者来说,所有这些形态都是他进行创造的母体与源泉。如何才能更好地认识这些形态,从而达到整体而有序的把握,我们可以利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在大脑中建立一个形态的资料库。

  科学的分类往往是从物质的属性划分的,艺术形态学的分类也可以从形态本身的属性划分,如现实形态和纯粹形态,有机形态和无机形态,生物形态和非生物形态等等。也可以从其他各种角度进行分类梳理,“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比如从艺术专业方向的角度可分为:雕塑形态、中国画形态、书法形态、油画形态、版画形态及水彩画形态;从设计造型领域角度又可分为服装形态、建筑形态、工业产品造型、多媒体艺术形态;从形态的空间纬度,又可分为二维、三维、四维甚至五维、六维形态;从形态属性与人的关系上可分为人文形态与自然形态。

  通过这一番对形态的梳理与归类,我们对于形态的存在问题就不会困惑了。这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从而能清晰地把握事物的形态属性。

  形态的变化原理

  形象逻辑的演变过程,即是形态变化之规律。

  变化的本质属性是动态的,从自然科学的领域来讲,它包括物质属性的变化、物质结构的变化、物质存在形态的变化。在哲学的层面上来讲又分为量变与质变。那么从造型艺术的角度来看,变化应如何分类呢?还是要从“形”开始分析。形的基本元素有点、线、面、体、色彩、肌理等元素,形的变化就是这些元素的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以及这些元素的组织变化,而这些元素转化和组织规律则称之为形态变化的原理,或者是构型的原理。形的变化可以分类吗?形是怎样变化的呢?是什么东西决定了形的变化?那个核心的东西就是“数”。“数”似乎是一个非常科学、非常理性的字眼,很难与艺术联系在一起,但它偏偏决定了形的变化,形象本身就有数的因素。它有大小、宽窄、上下、高低、疏密、繁简、多少等等诸种数的变化。通过调整这“数”(如笔触的大小、宽窄,肌理的细腻或粗糙等)使形象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规律称之为“理”。

  这里的“变化”与图案学中的变形还是有所区别的。图案中的“变形”主要是指通过写生然后根据各种条件和需要改变自然的形。按照形式美的规律将自然形删繁就简,保留其有代表性的、动人的、人们感兴趣的特征,并通过主观的想象加以变形,经过一番化妆,使其本质和特征更突出、更加适合装饰的目的。这里所讲的形态变化是继承了图案变形的写生变化的手法,但变化的根据却不是写生的形态而是根据形态可变的因素。形态可变的因素,也就是形态变化的切入点,有形状、轮廓、色彩、肌理、大小、方向、位置等等方面。变化是为了无限拓展造型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王受之著 《世界现代设计史》,中国青年出版社

  [2](美)鲁道夫·阿恩海姆著,滕守尧译《艺术与视知觉》, 四川人民出版社

  [3](俄)康定斯基著,罗世平、魏大海、辛丽泽译《康定斯基论点线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俄)康定斯基著,查立 译, 腾守尧 校《康定斯基文论与作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宋建明著《现代设计大系 设计造型基础》,中国美术学院上海书画出版社

  [6]《辞源》,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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